第五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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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 (一)概念: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 的事实。 二、多重损害事实
有三种形式:
1、单一受害主体 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 2、 多重权利 3、多个受害主体的权利的多重损害
(二)损害事实结构
请问,老王的死与装修行为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 请问,老王的死与装修行为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
(四)其他学说
盖然因果关系 又称推定因果关系;由 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的可能性,原告就尽 了举证责任,然后由被 告反证,被告反证不成 立,即可判断因果关系 成立。如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中实行因果关系推 定。 法律因果关系说 英美法系上的学说。原 告不仅要证明被告的过 失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证明被告的行为是造成 损害后果的事实上的原 因,还要证明被告的行 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法 律上的原因(近因)即 引起后果的直接的、有 效的、未被介入因素打 断的原因。
(二)概念解析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违法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百度文库四要件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其他责任形式构成要件:两要件:违法行为
过错
第二章: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结构 (一)概念: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法律而实 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法行为反映了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二)行为: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件。包括自然人、法人的行为,也 包括物件的行为。
问: 甲筑水坝的行为与乙受灾之间是否存在法
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
一、过错的判断标准 过错就其本质来说,是人们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在二种: “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 检验过错的标准理论上有客观化的趋势。 二、过错的形态:故意与过失﹡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过错轻重不同,对共同责任的分担、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相抵产生影响。
举例说明:
甲打伤乙后,乙在去医院的路中被车轧死,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如 果由甲承担乙死亡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条件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适用时有局限。一 般不适用于多因一果的情形。
(二)原因说
“原因说”是批判条件说而出现的学说,又称 为“限制条件说”。它主张从导致结果发生 的诸多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出应 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 间才具有因果关系。 因认定较复杂,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该 学说也逐渐遭到否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行为 损害 成立事实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是造成结果的一种有效的、自然的、未被 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甲在自己的土地上筑了一个水坝以便将流经这里的 溪水蓄起来。这个水坝修建得不够牢固,不足以挡住在春季 常常泛滥的洪水。后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暴雨引发的洪灾冲 垮了这个水坝,泛出的水淹没了乙的土地。但是甲辩护说: 我这个水坝修建的不是很牢固,在这次洪灾当中被冲垮了, 由此导致了对乙土地的损害,但即使是我修建得很牢固,这 场洪灾的来势如此地迅猛,这样猛的山洪我的水坝是不可能 抵挡住的,无论修建得多牢固,同样会被冲垮。
损 害 事 实 结 构
1、权益被侵害 人身权 财产权 民事权益 财产损失(直接、间接损失) 2、 利益受损失 (结果) 人身损失(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损害)
(客体)
精神损害(人格评价降低、
精神痛苦)
第四节: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 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形 式之一。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要件,即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与损害事实作为后果之 间的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
问: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 系?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一)条件说
该学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 该学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结果发 发生的原因。 若非---则无 规则。 则无” 发生的原因。即“若非 则无”规则。
举例说明:原告的丈夫到被告医院就诊时告诉医生,他在不 断地呕吐。该医院急诊室的医生没有收治这个病人,说我这 是一家小医院,请你马上到大医院去治疗,结果在5个小时 之后,该病人死亡了。于是,原告的家属就起诉了这家医院。 后来法院判决,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砷中毒,即使该医生对他 作了检查,他也会在得到确诊和有效治疗之前死亡,因此, 在医院拒绝收治的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 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不是该病人死亡的原因。这就是适用了 “若非――则无”标准进行的裁决。
(三)违法行为解读﹡
1、违法性中的“法”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2、违法行为分为三类(德国模式)
(1)违反法定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 3、违法行为的形式:作为(主要形式)与不作为(前 提是有作为的义务) 特定的作为义务来源有三种情况: (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 2)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
如何判定相当因果关系的成立?
大前提: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为判断标准,认
为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
小前提: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后果;
结论:则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 果关系。 举例说明:伤害他人之后,送受害人去医院治疗, 不幸医院失火,致受害人烧死。 此案例中伤害行为与烧死后果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 系。因缺乏上述要件中的大前提。
第四章:侵权责 任构成要件
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 任。
二、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 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三、适用方法:
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如 果被告要主张免责的话,被告应当就法定的免责事由举证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多说国家采用的理论)
该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 ,尚不能 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 认为能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举例说明:60岁的王老汉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某天在装修, 哄隆隆的嗓音使王老汉情绪有些烦燥,晚上8点了,装修还 没有停止。王老汉有些生气,到楼上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进 行理论,装修工人不但没有立刻停止,还与老王争吵。情急 之下,老王心肌梗塞发作,当场晕倒,后抢救无效而死亡。 老王的老伴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修公司对老王的死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立法宗旨不同 2、立法理念不同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4、赔偿责任限制不同 5、适用范围不同 6、免责条件不同
第一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说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念 (一)基本概念: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具体必备条件,是侵权责任有机构成 的基本要素。 由于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方式, 所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损害 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违法阻却事由
1、概念: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能 够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法定的客观事实。
2、功能:违法阻却事由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抗辩侵权责 任构成的作用。 3、内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合法权利的行 使,被害人同意、运动竞赛等。 4、与抗辩事由的区别:抗辩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 求提出使自己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其除了包括违法 阻却事由以外,还包括外来原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等。
三、确定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规则
(一)直接因果关系规则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无须再适用 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直接确认因果关系成立。 此规则适用于一因一果的简单的侵权行为。 (二)相当因果关系 当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存在其 它介入因素,就当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来判断。 因果关系的成立,应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为判 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 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后果,则确定存在相当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