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监〔2010〕81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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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安全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预防事故发生、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新方法、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应用、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四川省地方标准编制等,科技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等工作。提倡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交流,实施联合攻关。

第五条安全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

具体需要和要求开展研究,以应用性技术研究为主,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省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安全科技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科技管理制度、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研究决定科技项目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科技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决定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讨论与科技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检查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同时科技项目的申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较强的实用价值;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能;

(三)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该项目研究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科技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应用性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十条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每年年初间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统一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省局科技装备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选项。论证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对论证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立项的必要性;

2.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3.研究的关键技术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条件;

5.实施计划、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6.预期的项目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显著,应用前景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省局科技装备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预算批准情况,统一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列入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或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项目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四条任务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务书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视为本任务书的结束。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局科技装备处填报一次《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作重大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局科技装备处,经批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经批准调整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科技装备处审查。

第五章项目评审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报请省局组织评审鉴定、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具备评审鉴定、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评审鉴定、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延期评审鉴定、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评审鉴定、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申请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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