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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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常识
一、住房公积金节约个人所得税
实例1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5000元,1、未交住房公积金前,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5000-2000=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325元;2、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个人提取公积金比例均为8%,在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社会保险等),公司调整工资结构,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5000×16%=8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800=2200元,应纳税额为2200×15%-125=205元,同时公司的实际负担为4629.63+370.37=5000元,该方法可为王某实际节税325-205=120元,全年增加收入120*12=144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实例
实例2王某若在长沙市购买一套50万的商业住房,首付10万,其余40万分期付款,20年付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9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87%,采用商业银行付款月供为2,851.9元,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月供为2,396.61元,贷款月还款总额可少支付455.29元,合计可少支付利息109,268.9元。
实例3购买第二套房也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而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房要比购买第一套房利率上浮10%。曾经购买过但已卖出的房屋,只要在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信息中没有记录也可以申请。如果只在农村有一栋自建房,而没有在城区购过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与长沙有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只有株洲、湘潭、吉首、永州、常德、郴州、邵阳、娄底、益阳、湘西,外地如上海等城市均未纳入。如果徐先生在上海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现调到了长沙工作,可以将在上海交纳的公积金转到长沙的工作单位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长沙市又出台多项重大举措,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市区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县(市)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以让居民在购房时充分享受更多优惠,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解读]: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所购住房价款的80%。如果原来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除首付款外,还需要40万的购房款,公积金额度只能贷30万,剩下的10万要自筹,或者是采用银行商业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后,能使购房者享受更多低利率公积金贷款,减轻还款压力。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贷款最长期限测定,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能有效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和临近退休借款人贷款期限受到限制的情况。
以10万元贷款为例,按原规定如果按退休年龄只能贷款5年,月均还款1843.91元;新规定出台后可延长贷款5年,月均还款1040.73元,这样,每个月可少还贷款本息803.18元。
(四)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解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申请人借款手续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商按揭楼盘合作协议业务,在开发商提供的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在提取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1小时内办结。
(五)工作调动公积金的解决方案
1.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纳额度,是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与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之和。
3.住房公积金的计息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
是一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一年期限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
4.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5.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到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购房并享受比银行贷款利率低的条件。
6.如果调动工作,调往的单位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到您新单位的个人帐户;调往的单位暂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人才或职介机构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公积金的缴交
1、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上年年末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3、公积金的利息暂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4、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领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七)提取和使用(缴存3个月之后即可提取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