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行政执法与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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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行为: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 成妨害公务罪 。
如何面对重大明显违法的权力行为?
当损失是不可弥补时怎么办?
2006年2月,上海市民 李秉浩被城管当场殴 打成脑死亡,靠呼吸 机维持呼吸六天后停 止了心跳。 李秉浩姐姐:“纵然 是天大的错误,即使 犯了法,也不应该是 十几个打一个,把人 打死啊!”
如何解决重大明显的违法行政?
(一)政策: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
当人是什么都没有的无产者,甚至活不下去的时候,是无所顾虑的, 是非常可怕的,因为此时别无选择。
(二)实体上:建立健全真正民主制,提高立法质量
不体现民意,更不保护权益的法律,执法的过程必须是暴力的过程
(三)程序上:行政诉讼确立停止执行原则
(二)无效行政行为内容
相对人拥有直接抵抗权 相对人可以随时启动救济程序 有权机关可随时宣布其无效
抵抗权行使:“鸡蛋碰石头”或“暴力抗法”
抵抗对象:执行无效行政决定的实力行为 抵抗方式:消极回避与积极对抗 力量对比:弱小相对人与有组织的暴力 例外:家族力量或自杀式抵抗
弱小相对人和有组织的暴力
河南警察执法现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行政执法者的角色
暴力抗法为何还在大量发生?
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队伍无一例外地都遭遇到暴力抗法事件,违章者的 暴力抗法绝非个别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2002年上半年,浙江杭州市仅城管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时就遭遇暴力抗 法事件144起。广州深圳市发生在1999年的暴力抗法事件是56起, 2000年是73起,2001年达到128起,今年上半年已发生百余起。 2003年,全市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各类不法侵害达2568人次, 造成266人受伤,其中一线执勤交警受侵害最为严重,总数达1525人 次。2004以来,杭州市暴力抗法的情况更为突出,3月11日,一民警 在康桥地区查扣了两辆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后,车主马上纠集7、8名 同伙,带上铁棍、钢钎、长刀等凶器,袭击执勤民警,并殴打前来支 援的其他民警,造成多名民警受伤。
血流成河的自杀式爆炸
无限期救济:貌似有利,实为不利
救济期限:启动救济程序的时间段 无限救济的效用不大 实证法的态度 判断错误的风险 正确判断也有不利后果
无效判断:普通人的上帝视角和 理性人的无私立场
什么是普通人? 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是否存在? 理性人的本性是什么? 何以能期待普通人都是雷锋?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没有经过法院确认, 怎么能知道行政行为无效?”
抵抗权的层次
(一)政治层面的抵抗权
政治学意义上的抵抗权是政府与人民签订社会契约的结果。如果政府 权力的行使违背了人民设立政府的本来目的,人民有权利――甚至是 有义务――来反抗专制政府
(二)宪法层面的抵抗权
德国于二战以后制定的宪法(基本法)规定:公民对于违反宪政秩序 的公权力行为,在别无其他制止途径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抵抗
我国立法的相关表述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 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 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有权拒绝。 ··· ···
利已与利他
制度运作:正义的脆弱性与抵抗的随意性
正义的两面:无条件性与有条件性 脆弱的正义 理性人的算计与抵抗的随意性 第三者裁判与权力的绝对性
第三方/裁判者权力的绝对性
可能的质疑
温和的抵抗方式是否可行? 如休看待宁愿牺牲行政权也不损害相对人利益? 相对人抵抗无效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实现正义? 无效判断标准是否管用? 如何看待国家权力的绝对性?
个人有反抗的权力?
左边为《人权宣言》 法文版的封面,它是 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 言。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 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 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 利。这些权利就是自 由、财产、安全和反 抗压迫。”
北京市城管殉职第一案
2006年8月11日,海 淀城管监察大队海淀 分队年仅37岁的副队 长李志强在中关村地 区执法时遭无照商贩 刺伤致死,成为本市 城管成立8年来因公殉 职的第一人。案发11 小时后,犯罪嫌疑人 崔某昨天凌晨在天津 被抓获归案。
暴力抗法,没有获益者
在什么条件下暴力成为最佳策略?
(一)人们对暴力的共同认识: 暴力是可能谋取利益的各种手段中的最后手段; 暴力是最冒险的手段; 即使在有把握取得胜利的情况下,暴力行动也是“杀敌 一万自损三千” 的亏损性行为。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暴力成为最佳策略: 赌博局面,铤而走险; 别无选择局面,“狗急跳墙”; 以强凌弱局面; 有进无退。
(三)行政执法层面的抵抗权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 瑕疵或根据理智的判断有绝对明显的瑕疵时无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事件的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 来的深重灾难,促使人们 开始思考如何有效地防止 专制权力。 人类社会在灾难之后,往 往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 赋予个人抵抗专制权力。 上述德国宪法和德国联邦 行政程序法关于抵抗权的 规定,都是二战后的事情。
行政执法与暴力抗法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乌托邦
国家权力是一种合法化的暴力
国徽是权力的象征,拥有 它就意味着拥有合法的权 力。 当权力行使受到障碍时, 国家可合法地使用强制力, 即暴力。 国家权力是由具体的人行 使的,当国家权力被不恰 当行使时,我们是服从, 还是不服从?
妨碍公务以公务行为合法为要件?
诉讼停止执行,尤其是当权利具有不可挽回性或关系个人基本生活时, 停止执行是必须坚持的原则。
(四)事后监督:建立健全公务投诉查处制度
通过公务投诉查处制度,提高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成本,促使公务人员 谨慎行事。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服从政府或上级命令的 行为”不能免责,确立了 自然法思想。 德国拉德布鲁赫从“不管 其内容善恶都是法 (实证 主义)”转向“正义之法 (自然法)”。 两大审判表明了“恶法非 法”的自然法观念,而这 种观念恰恰是抵抗权的基 础。
强化权利救济:无效行政行为
(一)区分标准
重大说: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侵犯了重要的权利 明显说:违法是明显的,一般理性人轻易能识别 重大明显说:结合上述标准,大大缩小了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 列举:无职权、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犯罪行为等
普通人的视角与上帝的眼光
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绝对无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没有注明作出机关; 通过颁发证书作出,但没有遵守形式规定; 违法有关地域管辖规定作出; 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 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者宗教罪行的违法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
(二)相对无效
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其他规定; 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参与行政行为的作出,但是本案关 系人的情况除外; 未经依法经有关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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