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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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发电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效率。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合同订立总体要求及合同立项、起草、审核会签、签署、变更、验收、付款、归档各环节要求。

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管理。

3 规定与程序

3.1 合同订立总体要求

3.1.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1.1.1 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

3.1.1.2 3.2条规定的认为有必要审查或备案的合同。

3.1.2 对于标的较小并需要及时履行或按照商业或交易惯例能够及时结清的事项,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3.1.3公司内部部门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授权委托的部门,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授权委托按ZGDL-05-01-01/ZGDL《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3.1.4 合同应使用规范文本,条款均需打印填写,用词精炼,合同条款不允许有涂改。

3.1.5 签订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转交他人或擅自带出。严禁在其他方面使用。

3.1.6 50万以上的重要合同要签订《阳光协议》。

3.2合同分类

3.2.1公司合同分为以下七种类别:投融资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产品销售类合同、工程类合同、土地类合同、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3.2.2投融资类合同:包括融资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

投资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其他投融资类合同。

3.2.3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生产用物资(原燃物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设备)、后勤物资,其他物资采购类合同。

3.2.4产品销售类合同:包括销电合同、供热合同、其他产品销售合同。

3.2.5工程类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造、安装、总承包(EPC)及项目管理承包合同(PMC),勘探、勘察、检测、测绘,土地评估、矿产资源、安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委托合同,规划、可行性研究、咨询等委托合同及其他基建合同。

3.2.6土地类合同:包括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拆迁、青苗补偿、塌陷补偿、拆迁补偿等合同,其他土地类合同。

3.2.7 服务类合同:包含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财务决算、供电供水、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业管理、食堂、绿化等合同。

3.2.8其它类合同:运输、物流类合同,包括各类运输合同、物流合同,拆卸、搬运合同等;技术类合同,包括技术合作、开发、转让、服务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保密合同等其上述分类中不包括的其他合同。

3.3合同编码

3.3.1合同编码要求

3.3.1.1合同编码由单位名称代码、签约年份代码、承办部门名称代码、合同类别代码及流水序号组成。合同统一编号应加盖、打印或书写在合同封面或首页。一份合同应使用、且只能使用一个合同编号。

3.3.1.2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编码。

3.3.2合同编码构成

3.3.2.1单位名称代码:光伏项目单位名称代码规定为ZGDL,燃机项目单位名称代码规定为ZDRQ。

3.3.2.2签约年份代码:签约年份代码为合同签订日期对应的年份,如2016年签订的合同,签约年份代码为2016。合同实际签署日期与合同中约定的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签订日期所对应年份作为编号依据。

3.3.2.3承办部门名称代码如表1所示

3.3.2.4合同类别代码如表2所示

3.3.2.5流水序号:流水序号指合同承办部门每年度签订合同的流水编号。一份合同对应唯一的流水序号,由合同承办部门按序编号。

3.4 合同文本的谈判、起草、审核会签与呈签

3.4.1签订合同实行承办制度和审核会签制度,承办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会签部门承担相应专业责任。

3.4.2 根据公司职能划分,综合部负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及汽车、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财务部负责投融资类合同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决算等和财务相关合同的承办,计划经营部负者除综合部、财务部承办外所有合同的承办。

3.4.3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有商务、财务、技术、监督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人员参加,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合同应签订技术协议、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4.4 合同草案确定后,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批单》(见附录2)送有关部门审核会签。会签部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有关补充说明材料。

3.4.5 公司内所有合同都必须经过计划经营部、综合部以及合同执行部门的审核会签,技术复杂、安全要求高的合同还需经过技术、安全以及财务等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会签。

3.4.6 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完成后,由承办人将《合同审批单》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10万以上的合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完后必须经总经理审核。

3.4.7重大合同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签订。

3.4.8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合同,公司必须上报审查。

3.5 合同变更、解除、中止、转让与合同纠纷

3.5.1为保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和项目费用预算的准确性,减少非计划费用的发生,原则上合同签订后不作变更。

3.5.2合同变更原则上由甲方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规定填写《合同变更申请单》(见附件4)。由审核会签部门审核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实施。

3.5.3 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3.5.4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合同纠纷应随时报告中国电力。

3.6 合同文本管理

3.6.1计划经营部商务主管审查合同签订的合同审批单、合同及技术协议等资料是否完整后,由其对合同进行盖章、建立合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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