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型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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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证,(条件特殊的可放宽),又具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专业课教师。

第三条学校培养、提高“双师型”教师素质的措施——支持教师参与专业实践能力等培训。

第四条学校在职务晋升和福利待遇方面,对“双师型”教师予以倾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课教师。

第二章“双师型”教师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条件特殊的可放宽至高级工)。

二、能胜任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且成绩突出。

三、近年来主持(或主要参与)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且效果好。

第三章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校“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教学规律,精通相关理论知识,教学中能理论联系实际。

第八条学校“双师型”教师在理论教学环节上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担任过两门(或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

二、近年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第九条在实践教学环节上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指导过一届以上学生的实训课的教学。

二、主编或参编过一本以上校本实训教材。

三、承担过不少于两项实训室建设或技术更新项目。

第四章“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及聘任

第十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是搞好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将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列入每年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双师型”教师的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上交学校教务科。

2、学校根据“双师型”教师的条件要求,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经审议,确定“双师型”教师聘任名单。

3、“双师型”教师聘任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任期4年。

第五章“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教研室与教务科负责按任期对“双师型”教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聘任或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条件具备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双师型”教师受聘期间,享受“双师型”教师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教研室与教务科建立“双师型”教师档案,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作为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落实本办法的责任部门是学校教研室和教务科。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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