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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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涵盖药品有效期,取样时间参照长期稳定性考察取样时间间隔
考察环境
与产品标签上贮存条件一致
影响因素试验(高温、高湿、强光照射);加速试验(隔水式电热恒温培养箱);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接近药物的实际贮存条件进行,应考虑药物销售不同地区温湿度对产品的影响
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考察对象
主要针对每批生产的市售产品;和工艺中涉及的物料
产品研发阶段需要进行影响因素试验(无包装)、加速试验(市售包装)、长期稳定性研究试验(市售包装);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投产前三批应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或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工艺考察时应进行稳定性考察;
留样
稳定性考察
持续稳定性考察
考察目的
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物料、产品
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考察批次
每批产品均有留样,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每批均需有留样
除考察;
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考察项目
目检观察或对物料进行鉴别
对质量标准中的重点项目进行考察,与质量标准的项目不完全一致
与稳定性考察项目相似
考察需量
全检两倍量(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所需的检验量、产品批准上市前预先确定的产品有效期确定稳定性考察所需供试品量
与长期稳定性考察类似
**原辅料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留样根据其留样目的可提高存储条件(如阴凉储存)
**稳定性考察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用于考察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或成品
需要对中间产品的稳定性进行考察,确定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
主要针对市售包装产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考察时间检验频次
留样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留样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每年需要进行目检观察;
影响因素试验考察10天,于第5天、10天取样;加速试验考察6个月,于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照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长期稳定性考察为确定药品有效期提供依据,前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之后与第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别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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