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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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合并前后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因合并而消灭 的公司的股份全部转换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份, 其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因 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一并归入合并 后的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而且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司合并必 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公司合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合并方案。 由参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合并方案。
(三)公司合并的动因
• 1、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的合并 动因
• 2、被合并方公司的合并动因
(四)公司合并的特点
• 1、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而不是 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公司合并以公司之间的自愿契约为 基础。
• 2、公司合并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进行,并由此导致公司 的废存、改变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股权结构等。
• (1)目的不同。公司分立的是缩小公司的规模,而转投资 的目的是获取利润或控制权。并且,转投资通常具有扩张性。
• (2)效果不同。公司分立涉及到公司组织的解体(整体或部 分),如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减少;而转投资不影 响公司的组织,不需要进行营业分割和资本削减。
• (3)程序不同。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 决定;而转投资为公司的经营事项,基于效率需要,其决定 权在董事会。另外,公司分立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而 转投资不一定都要办理工商登记。
• 2、签订合并协议。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书面 合并协议。
• 3、作出合并议决。公司合并为股东会决议事项,由于公司 合并为事关公司存亡的大事,所以,股东会的议决,应采取 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中 不同意合并的,有权提出股权回购请求权。
•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案例分析
•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甲公司与乙 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 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 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的 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2006年6月,丙公司在 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 的变更
导言
• 主要内容概述 • 一、公司的合并 • 二、公司的分立 •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第一节 公司合并
• 一、公司合并概述 •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司依照法定程序组合为一个公司或创 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 5、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
• 6、实施合并协议。完成了催告债权程序后,即可着手具体 实施合并协议。合并各方应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进行资产移 交。即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有关资产,并按约定采用 股权或非股权方式(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向被合并 公司股东进行支付。
• 1、新设合并,又称解散合并,是指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组 合为一个新的公司。
• 2、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 方解散并归属于存续公司。
• 从制度比较的角度看,吸收合并较之于新设合并更具有概括 性。例如,在新设合并中,消亡公司组合为新的公司,实际 上也有吸收和归并的属性。另外,从实践上看,吸收合并较 之于新设合并有更多的优越性。例如,合并完成之后,原公 司的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可以继续不变地使用,原公司的 一些优惠甚至特权可以继续保持等等。
•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 1、新设分立,又称为分解分立,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 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
• 2、派生分立,又称为存续分立,是指原公司存续,而其 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
公司的派生分立与公司的转投资
• 就公司财产外移而言,公司的派生分立,与公司的转投资有 形似之处。但本质上,公司分立不同于公司的转投资。其主 要区别有:
• 7、办理合并登记。公司合并后,应根据情况,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例如,新设合并要办理注销登 记和设立登记,吸收合并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发生以下法 律后果:
• (一)参与合并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 • (二)合并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 公司分立也涉及公司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股东、 债权人及社会多方利益。因此,公司分立也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2)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因为,公司合并必须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丙公司仅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要 求;公司合并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丙公司未履行 这一程序。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 一、公司分立概述 •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
律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司的法律行为。
• 但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 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 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3月 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 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8年3月24日径直 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
• 请分析:
• (1)此案例中的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出资 义务?为什么?
• (2)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程序?为什么?
答案要点
• (1)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因为根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 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 只有当甲公司把A大厦所有权在A大厦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 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丙公司才能取得对A大厦的所有权, 甲公司才算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