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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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安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安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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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安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保安服务公司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08﹞66号
【发文日期】2008-02-21
【实施时间】2008-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纳税人反映,对保安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目前各市县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

为统一、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经海南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保安劳务输出业务,即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人员,其业务性质应属于劳务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上交的社会保险等统一交给保安服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保安服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等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琼国税发[2008]26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琼国税发[2008]266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明确其主管税务机关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为了理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现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

请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互相配合,及时做好相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新的征管范围落到实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后,相应的税收收入考核计划(以2008年度涉及调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调整由国税部门承担。

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09年税收考核计划的编制工作。

四、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流转税、所得税分别由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税收征管资料定期交换机制,共同努力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

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7、其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8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8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89号)
××税务局:
最近,部分直属局要求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对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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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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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海南省,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申报缴纳营业税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4-05-27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四、个人转让股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琼地税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9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各市县农税局: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按规定应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未向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四条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依法减免原则。

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不得忽视、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原则。

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各审批层次及权责相分离,减免税管理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及权责相分离,坚持各环节相互制约、责权对称。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制定减免审批和备案项目流程,明确减免税项目管理依据、内容、时限、权限、条件、程序,统一规范减免税项目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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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7-05-10
【实施时间】2007-05-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财税﹝200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发后,部分市、县局要求对文件有关内容予以明确。

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转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转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跨地区工程是指该工程跨越地区,不是指纳税人跨越地区去承包工程。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视同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自建自售建筑物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自建自售建筑物,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

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0%。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发布日期】1994.01.01【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在我省内举办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案规定由总公司、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对帐册不健全的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带征的方法征收。

其起征点和带征率如下:(一)起证点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

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二千元,郊区乡镇为月销售额一千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一千元,乡镇为月销售额六百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

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八百元,郊区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六百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六百元,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四百元。

凡款达起征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带征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装璜、饮食、娱乐业的为2.5%;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行业的2%。

三、关于集体、私营盐场恢复征税问题对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盐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盐场,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别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企业,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协税护税进一步加强。

但是,某些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取得应税收入不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法治公平的治税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管理。

要自觉维护税法权威,严禁越权减税免税,严格控制延期缴税,坚持遏制欠税的反弹势头。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国家税法执行畅通,巩固和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法制观念,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持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有关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且按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琼地税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6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近几个月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逐渐凸显,为做好2009年税收征管工作,努力实现“严征细管促增收,优质服务树形象”的目标,确保我省地税税收收入平稳增长,省局就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一、严格管理,公正执法(一)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1、清查漏管户。

采取与工商登记信息比对、借助街道和社区力量、实地清查等方式认真清查,城市尤其要对写字楼、出租屋、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最大限度杜绝漏管户。

2、对非正常户有针对性的进行清查。

要与发票领购、房产过户、注销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按疑点情况进行分类,有序进行清查。

3、严格执行催报催缴制度,催报催缴率要达100%,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申报率。

4、落实《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一户式原则,建立和完善征管档案,按照信息共享原则,统一管理征管档案,以利于征管信息的共享,同时便于监督和检查。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清缴措施,加强欠税管理。

1、要坚持做到月税月清,防止新增欠税。

2、对确实无法一次清缴欠税的纳税人,要求其做出清缴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督促纳税人清缴欠税。

3、落实欠税公告制度。

4、积极配合出入境管理机关落实离境清税制度,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出境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提供纳税担保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责令欠缴税款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以票控税的征管力度1、落实发票使用情况报送制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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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标 签】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11-19
【实施时间】2013-1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不高
于15,000元/月,征收率为0”修改为“应税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为0”。

特此通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
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8]11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8]11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1 / 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标 签】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营业税【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3-06【实施时间】2014-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省一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解决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明确“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政策,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移交”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

本公告所称的“建设-移交”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或项目业主,投资人不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三)投资人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或管理。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征税税目 1.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琼财税[2011]302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琼财税[2011]30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琼府办[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既要使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又要使财政预算执行不受影响,试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对策措施,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衔接。

(二)认真测算,做好预案。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三)注重引导,提升共识。

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要求,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提升社会共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全面协调,平稳实施。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意识,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40条措施。

现向社会郑重公告。

一、建立纳税服务长效机制(一)实行公开办税1、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严格民主评税管理,定期张榜公布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及纳税情况。

3、创新税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优化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统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定期召开税收政策答疑会、税企座谈会、办税员培训会,不断扩大宣传渠道,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称。

(二)优化办税服务4、前移服务平台,对有投资意向的创业者,及时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咨询与纳税辅导。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和精神,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适用范围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4.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凡实行核定营业额(销售额)并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应税收入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但不得低于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

(三)征收率征收率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二、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其租赁收入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二)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难以区分经营性劳务或个人独立劳务的,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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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03﹞472号
【发文日期】2003-12-01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六条第(一)项中“不管设备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和第八条第(三)项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琼财税﹝2003﹞130号文转发)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不便于执行,为了统一政策口径,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快递业务征税问题
对快递业务适用税目按其主营业务进行划分,对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主营业务为非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二、关于经营索道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营缆车、观光车的,比照经营索道的政策执行。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税务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返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冲减。

纳税人因退款申请退税或冲减营业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解除劳务或购销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劳务方或销售方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并注明作
废,或开出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三)支付退款的凭证;(四)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

四、关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无关的赔偿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部分企业开始将后勤等非核心岗位的员工聘用及管理委托劳动服务公司代理,即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招聘、培训员工后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定期将员工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支付给劳动服务公司,由其转付给员工及承办社保事项,员工只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企业虽然是实际用人单位但不与员工直接发生聘用关系,只与劳动服务公司发生经济联系。

符合《通知》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必须是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一)《通知》第三条第十三款第二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是指除了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工程,包括接“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五个子目征税的工程,其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不管设备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

(二)在不动产建筑工程中,能允许扣除的设备有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等。

农网改造工程中的设备名单,《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55号)已明确,其他电网改造工程涉及的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比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55号)执行。

(三)除了经省地税局确认的设备价值可在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外,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采取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若发包方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工程,施工方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仅应包括施工方取得的施工费收入,还应包括由发包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七、关于交通运输业务征税问题
《通知》第三条第十六款“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是指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并取得运输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

八、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入减去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和主管部门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再销售(
转让)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也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执行。

十、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对支付给境外的营业额减除项目付款凭证,必须以外汇付汇凭证为主,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作为外汇付汇凭证的辅助补充资料。

对仅仅取得境外发票或收据的,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作为合法凭证予以扣除。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十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对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二、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问题
《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即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03年1月1日之后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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