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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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
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2、领导交办;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4、违纪者自述;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受理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地址、反映的问题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等。力求准确详明。
2、受理材料的处理
(1)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留存备查;(4)对需要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
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一)初步核实的方法与要求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6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初步核实要求迅速、及时、隐密。注意把握三点:一是一经决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问题的事实真相。二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反映的若干问题,应首先选择主
要和易查的问题进行初核,只要能查证一、两个构成违法违纪的主要问题,既可提请立案调查。切忌拖而不决、主次不分。三是应注意保密,应尽可能在小范围内进行,一方面以防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障碍;另一方面避免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即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即根据需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等,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即调查组应在认真分析线索和熟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以明确步骤、选择重点、分工负责;
4、实施初步核实,它包括:初步核实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必要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初核情况,调查组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实或失实的,向被反
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属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但需对被反映人进行组织处理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或对其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及调整职务等。上述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4、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建议立案。
5、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案件调查组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三、立案
纪检监察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一)立案的条件
1、确存在违法违纪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必须是建立在经过初步核实,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基础上。那些凭主观臆断或未经查证清楚的所谓违法违纪事实,都不能作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