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味饮料企业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YCYH 备案号:

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CYH 01—2011

风味饮料

2011-03-01发布2011-08-01实施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风味饮料,在目前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并遵循GB-T1.1和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为提供生产、交货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心东.陈吉鹏.杨娟.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张文忠

本标准由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2011年03月01日起实施,2011年08月01日起所生产的风味饮料应符合本标准。

风味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以食用香精(料).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测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第75号令

3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品种和加入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

3.2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感官指标

表2 理化指标

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4.检验方法

4.1感官指标:取本品50ml混合均匀的被检验样品倒入洁净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外观,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判定。

4.2可溶性固形物

按GB12143.1规定的方法检测。

4.3总酸

按GB12456规定的方法检测。

4.4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

4.5铅

按GB/T 5009.12 的规定方法检测.

4.6铜

按GB/T 5009.13的规定方法检测.

4.7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检测。

4.8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出厂检验

5.1.1.1 每批产品出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5.1.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1.2型式检验

5.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委托法定质检部门进行型式检验:

a)在本产品的原料、工艺有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b) 产品停产六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二次;

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5.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规定的检验项目。

5.2 组批和抽样

以每日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共抽取20盒,分成三份,分别作为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和留样检验。

5.3判定规则

砷、铅、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者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若其它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即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售。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标签

6.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6.3运输、储存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碰。

6.3.2 储运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

6.3.3在上述条件中,保质期不低于:易开罐装为6个月,塑料瓶(杯.袋)装3个月,玻璃瓶装4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