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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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案例2:2006年8月31日,A大学与Y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团体健康保险合 同一份,投保了包括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三个险种,学生住院医疗保 险保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包括X同学在内的7000余名学生, 保险期限为一年。 投保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 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 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保险条款还规定,因未告知的既 往症,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时,Y保险公司未要求参保学生进行体检,未向每名学生提 供书面合同条款说明资料及健康状况的询问单,亦未要求A大学在参保学 生名单中设置包括既往病史在内的健康告知状况明细。A大学在投保单的 投保人声明栏盖了章,并书面声明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单中 告知声明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的每一询问事 项后的答复栏中均为空白。 同年10月13日,X同学因“突发头痛伴呕吐7小时”住院,经诊断为左小 脑动静脉畸形,X同学3年前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X同学经住院手 术治疗,医疗费合计36719.9元。X同学向Y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后者以X同学有未告知的既往症为由拒赔,X同学遂诉至法院。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 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的内容。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目的是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根据本条投保人不知道被保险 人情况的不存在告知义务。夫妻间这种情况较少,但企业给 员工投保不知道情况较多。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缘起
1、英国的近代海上保险制度中判例法首先确立 ①1766年的Carter v. Boehm案:曼斯菲尔德勋爵将罗马法上的诚实 信用概念引入了该案审理。其提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偶 发事故发生概率的计算……诚实信用禁止一方通过隐瞒其秘密知悉的 事实,来吸引另一方,并依赖于另一方对事实真相的无知及对相对方 的信任达成交易。”该等言辞被视为是保险法诚信或最大诚信义务概 念最原始和最权威的论断。 ②最早直接在字面上言及“最大诚信”的判例是1798年Wolff v Horncastle案 2、写入成文法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其中第 17 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 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另一 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最大诚信原则VS诚信原则? 我国法律移植——“拿来主义”的误导 VS 诚信原则的超越 参考文献:韩永强《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祛魅》、任自力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Biblioteka Baidu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复效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5年)中规定:“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问题: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是否有核实的义务?
案例6:2007年5月25日至6月14日,刘某因脑胶质瘤病住院治疗。2007年6 月2日,刘某“在全麻下行颅内肿瘤切除术”。6月14日,刘某治愈出院。出 院数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李琴到刘某家与其相识并谈及保险。刘某投保 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交保费1345元,其中康宁终身保险1095元,住 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250元。随后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 四条第二项载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第16页载明“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健康及 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有关资料 提供给贵公司。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2008年7月,刘某续交保 费1095元。2008年9月18日,刘某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 申请,2008年12月29日,人寿保险公司以刘某在投保前曾患有疾病,未如 实告知为由,作出保险金拒付通知书,被起诉至法院。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问题: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案例7:2011年6月份,甲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万能险,保额为十万元, 甲某的女儿乙某为受益人。甲某在投保告知书中所有的询问项目都否认自己患病或以 往患病。根据甲某的年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体检项目为普通体检项目。 2011年10月份,甲某心源性猝死,受益人乙某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事后的调 查,甲某在2011年4月曾经因直肠癌在某中心医院住院并手术。据此,保险公司予以 拒赔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受益人乙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以投保人甲某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 检合格后承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 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指定的医院对投保人身体进行的体检活动,是否能免 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是就被保险公司的 体检所替代?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案例5:2006年8月16日,以郭素碧为投保人与平安人寿公司签订一份保 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郭素碧丈夫彭烈华,保险金额10万元,保 险期间为20年。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后,郭素碧依约支付保险费。2008年9月2日, 被保险人因病身故。郭素碧于2008年9月12日向平安人寿公司申请理赔, 平安人寿公司以郭素碧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另查明,2006年5月22日,被保险人彭烈华因“左大腿下段肿物术后1年 余,疼痛20余天”而住院治疗,2006年7月1日进行左股骨下段肿瘤切除 手术,2006年7月17日出院。2006年6月13日、2006年7月8日,两份病 理检查报告单显示彭烈华左股骨下段为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2006年8月 14日,郭素碧签订本案保单,年保费1104元。2009年5月19日,郭素碧 在理赔时陈述其家庭年收入为30000元。一审庭审时,证人蒋禄铭就签订 保单的情况作证时,表明“我当时也有问了投保人的老公,有没有肝癌、 肺癌等情况,投保人说没有这方面的疾病,他有说患过膝盖病,我说患膝 盖病不影响生命”、“有问、大的疾病都有问”、“我有问投保人有没有 肝癌、肺癌、脑癌、先天性心脏病、大的疾病”。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该原则的外延极为广泛,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 仅以《保险法》相关规定使用该原则,在没有其 他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常以灵活广泛的方 式使用该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应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 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 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不应该也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1:李某作为投保人,以其母黄某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某 险种,约定:如黄某在保险期间病故,则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10万元。承保前,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黄某询问了其身体状况,黄某未告 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的情况。承保后,黄某因高血压引发脑溢血身故, 保险公司以黄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投保人李某诉至法院,称依 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 保险人,被保险人黄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是投保人李某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
本章目录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缘起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诚实(不得隐瞒、欺骗)和守信用(善意地、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意指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 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 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 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 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 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2011年)中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 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保险人询问
为了使投保人承担 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人必须确保其询问有 效到达投保人并未投 保人有效理解。 以“普通理性人” 为判断标准。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案例3:2001年9月30日,小陈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平安鸿利并附加重疾终身及 住院安心意外保险,平安鸿利与附加重疾保险金额各为10000元。投保人、被保险 人均为小陈。2002年1月14日,小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 结保险,保险金额150000元,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小陈, 身故受益人为祁某。2003年6月11日,投保人小陈因哮喘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 亡。 另查明:小陈因病于2001年5月6日住院治疗,病历载明:入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 出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混合型),病史:患者自9岁时即出现发作性喘息咳嗽, 发作时伴有胸闷,每年发作5-10次不等内容。 再查明:小陈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小陈和其母亲祁某均在场, 保险业务员向其母亲询问小陈健康状况时,其母亲回答受凉时气管发炎、咳嗽。但 业务员并未对此作相应的记载。祁某在回答业务员关于小陈过去五年内曾否住院诊 疗及过去曾否患有哮喘疾病的询问时,小陈的母亲均作否认回答。业务员未就保险 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 还查明:2003年9月1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告知的 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为由,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两份保险合 同的决定通知书。决定通知书还载明:考虑到投保人家庭具体实际,从人道主义出 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4312.8元(与已交保费数额相同)。祁某已领取该款项。
投保人如实告知
合理审慎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案例4:2002年5月袁某投保了某款终身寿险,并到保险公司 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对于投保单“饮酒或吸烟习惯”询问 事项,袁某在对应栏“√”否,并在投保单上按手印。保险公 司开具了保险单,保险金额为900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 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07 年2月,袁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 险金支付请求。保险公司以袁某患病多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以 及未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同意保险合同无效等理由拒绝赔偿, 但同意全额退还保险费。被受益人起诉至法院。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问题:投保人的告知有明显瑕疵或含混
保险人有进一步或再次询问的义务,否则视为保险人对此“询问” 弃权,投保人不再承担对所询问事项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问题: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未规定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后果,为倡导性条款。 保险人未履行此说明义务的,投保人依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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