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 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渠道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及促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但是仲裁的对象和范围的特定性,适用面较窄。

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则是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的行为。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要求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在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能与民事纠纷的特点相适应。

第二,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为解决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而设立的,在消除纠纷解决争议这一目的上,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则发挥着不一定相同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双管齐下,法律诉讼调解制度与非诉讼调解制度共同发挥效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首先,我们先讨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可能的完善措施。第一,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弱化。我国《民法》关于调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第二,案外人利益保护不力。由于调解不必完全查明事实真相,就必然存在损害第三方权利的风险,但是现行法律对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还不完善。第三,

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第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限制。第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工作效率不高。

为此我们可能采取的完善措施有:第一,强化调解意识。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是加强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第二,规范调解程序,针对程序弱化导致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第三,加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第四,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证据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法官释明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相应的改革。比如截至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立法中仍处于空白状态,释明权的某些内容仅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

其次,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大多数人关注的焦点是法律调解诉讼机制,对于这一方面,我国民法虽有瑕疵但是基本建全完善,相反,很少有人关注尚待完善非诉讼调解机制。而实际上,这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 这使得纠纷的解决能够避免一无所获的僵硬的选择, 使具有实体上的高

度灵活性和变化性, 并对当事人进行总体补偿,它能较大程度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小处,不仅节省了司法成本,也使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缓和化,起到一个相当于社会润滑剂的作用,与司法改革是有很密切的关联的。尤其是在我国最广大的农村地区,这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庭外和解制度就先得十分的有必要!如此看来,非诉讼调解机制对于当今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中国还是能有所借鉴有所裨益的。

个人认为,中国在研究和推行非诉讼调解机制的时候,可以吸取一些日本的经验,即非诉讼调解机制首先要在法律界,业界和学术界,都要达到一个普遍的共识后再予以试验和推行。所以非诉讼调解机制应采用多主体的方式发展,提供多渠道的非诉讼解决纠纷途径,即行政单位,司法机关,律师三管齐下,分担非诉讼调解机制的任务,平衡利益(尤其是律师),同时还不能因为有了非诉讼调解机制就忘记了完善诉讼机制,毕竟提起诉讼才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保障与手段。

结语:随着社会变迁的要求和各国的发展趋势表明,调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将扮演愈来愈重要之角色。在进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应当继续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以外,对于审判外的解纷方式也应给予充分的关注。不过,我国社会目前的诉讼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然很低,不仅给其解纷留下了相当大的恣意空间,而且不利于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在对诉讼调解制

度进行认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逐步对调解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进而使诉讼调解制度真正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我国真正在法治文明建设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