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服务

【发文字号】冀政[2014]6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4〕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

(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盟,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不断向县城、乡(镇)和农村延伸。构建以市场为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补充,多形式、广覆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到2015年,加盟服务企业和入网老人在2013年基础上各提高10%。

着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民〔2012〕65号)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及相关政策,配套建设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养老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后,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及相关政策建设农村幸福院。对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政府给予补贴。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共建、共享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扩展功能,为农村留守老人、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改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服务业发展工作思路

服务业发展工作思路 一、XX年服务业发展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央提出经济发展方式“两个转变”即: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促进经济增长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的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总战略,围绕建设“台州北部服务业中心”和“宜居城市”目标,做到“三突出、三加快”和“四注重、四推动”: 1、“三突出,三加快”: 突出头门港建设,加快港口服务业形成。发展港口服务业,有利于提高港口运作效率,提升港口竞争力,发挥“一港带全局”的放大效应,带动我市经济发展。谋划长远、着手眼前,着重围绕“产业港、物流港、贸易港”的功能,突出头门港的龙头作用,加强与央企、国企开展项目推介和招商选资工作,大力发展物流、大宗商品交易、集装箱运输、储运等港口服务业。 突出“三圈两岸”平台建设,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服务业集聚平台,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中和功能集成,提高服务业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区域和产业目标定位和发展优势,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三圈两岸”平台。加强项目推介和招商选资工作,瞄准引进一批带动能力强、示范作用突出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商贸综合体、楼宇经济和金融创新等新型业态。 突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快服务业结构优化。生产性服务业是我市服务业中的短板,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加速阶段,需要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来保障。重点扶持培育现代物流、金融、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另一方面,要继续抓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企业做强主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主体培育,推进服务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 2、“四注重,四推动”: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20年12月23日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服务业,是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的重要内容,是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重要力量,是工业强市的内在需要,是优化经济结构的迫切要求,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幸福铜陵建设,促进服务业大发展大繁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快发展服务业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为导向,坚持产业融合、统筹协调、错位发展、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承接创新、开放带动、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撑,做大总量规模,提升发展层次,构建现代与传统融合,生产性、生活性和公共性服务协调,空间布局合理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功能和综合竞争力,把铜陵建成中部地区的重要物流集散地、皖中南现代商贸中心、皖中南科技研发基地和宜工宜商宜居示范区,为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筑幸福铜陵提供重要推动力量和坚实支撑。 2010—2015年间,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总量大幅提升。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5%以上。 ——结构明显优化。现代物流、科技信息、金融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在服务业中所在

比重逐年提高。到2015年,现代服务业产值占全部服务业产值的50%。 ——布局更加合理。建设城市商业中心,加快发展区级商业中心,建成一批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形成空间合理集聚、产业层次清晰、特色优势突出、服务便捷高效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 ——就业显著增加。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不断上升,到2015年,实现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吸纳新增就业人员达70%以上,成为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 ——活力明显增强。现代市场体系、城乡社会服务化体系逐步健全,竞争有序、运行高效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服务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效益不断上升。 二、重点发展领域 1、现代物流业。根据城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推进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构建皖中南物流中心、沿江物流区域中转枢纽和泛长三角物流内联腹地。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物流业“4321”工程,加快筹建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南岸物流园区,推进铜陵煤炭储配中心、中部地区成品油和化工产品物流基地建设。鼓励通过招商、兼并、联合和联盟等方式,加快培育和引进现代物流龙头企业,支持大中型企业进行物流资源整合,鼓励工商企业将原材料、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分离出来,发展面向铜基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等优势产业的专业物流企业集群。创新口岸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形成高效畅通体系。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放大长江水水中转、水陆联运功能以及铁路的辐射功能,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统筹发展规划

3.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个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5.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

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X”服务业发展规划》《X市“X”规划纲要》,牢牢抓住“X”服务业发展良好机遇,不断挖掘服务业发展潜能,有效解决影响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全市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但还存在发展整体规模不大、内部结构不优、有效供给不足、投资效益不高、体制机制不活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在破解各种因素制约中加快发展,使服务业在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同时,支撑全市追赶超越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三个X”建设。充分发挥X区位交通、环境资源、产业基础、历史人文等优

势,增容扩量生产性服务业,拓展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坚持集聚发展、项目带动、品牌引领、产城融合,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进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在打造经济升级版中实现服务业提档升级,构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业发展体系。 (二)目标任务。扩大总量。“X”时期服务业年均增长13%以上,到X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60亿元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0%,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优化结构。到X年,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程度显著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5%以上,商贸流通、住宿餐饮、全域旅游、健康养老、房地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显著提高。集聚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具备较强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特色农产品交易中心。创建品牌。切实发挥优势,着力将X建设成为全省一流、国内知名的全域旅游目的地、休闲度假养生胜地,打造X 休闲之都品牌。 三、突出重点,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 “X”期间,服务业发展要牢牢把握住良好的发展机遇,挖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2002修订)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

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2.5%至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与生产性服务业联动发展、居民消费结构优化与消费性服务业互动发展,构建综合性海洋经济产业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机遇 (一)发展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服务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总量不断增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服务业总体上呈现较好发展态势。2003-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7%,增速居全省前列;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3.8%;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 2.22万元,居全省前列。 2.结构逐渐优化。重点行业稳定发展,特色产业优势明显,港口物流、海洋运输、海洋旅游等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随着临港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临港产业辅助及衍生服务业,研发设计、信息中介、会展休闲、电子商务等有了新的发展。完善商贸流通业布局,以商贸流通业为代表的传统服务业得到了提升。 3.布局渐趋合理。中心城区新城作为全市经济中心,正在抓紧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定海、普陀城区按照各自特点,积极发展商贸旅游、历史文化、海洋文化等服务业。岱山、嵊泗及三大岛以港口物流、海洋运输和商贸旅游等为重点的服务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类服务业逐渐向渔农村延伸,渔农村服务业发展加快。 4.地位明显提升。2008年全市服务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39.8%,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008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中,服务业创造税收20.7亿元,比上年增长19%,成为地方财税的主要来源。2008年全市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在36%以上,成为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存在问题。相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海洋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市服务业发展仍然滞后,发展质量和水平亟待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决定 (办字〔2007〕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督查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检查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督查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政府督查室等20个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闫士开等2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授予张立欣等3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要以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贡献力量。 附:1、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3、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大力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环京津区位优势、市场资源优势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优势,遵循“科学布局、产业聚集,技术引领、应用带动,加强合作、对接京津”的原则,坚持引入与培育相结合、高端技术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快推进产业规划和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推进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感知河北”试点工程,构建“感知技术”、“感知产品”和“智能服务”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努力把物联网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4个技术研发中心,培育10个龙头带动企业,扶持100个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推动5大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实施5大领域试点示范工程,在无线通信、网络与宽带接入、射频识别、传感器、基础材料与芯片等方面形成技术支撑,在通信设备、感知产品、卫星导航、行业应用、物联

网服务等领域形成产业规模。到2015年,物联网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我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瞄准物联网高端技术和应用技术发展,依托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加强与京津地区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抓好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1、中国电科石家庄物联网研发中心。加快推进与中国电科的物联网产业发展战略合作,依托中国电科第13所、第54所,整合集团技术优势,加快网络与宽带接入、基础材料与芯片、传感器网络、无线通信、卫星导航、信息安全等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打造国内重要的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 2、航天信息河北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依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加强射频识别、物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集成创新,加快物联网应用技术发展。 3、廊坊物联网信息服务技术中心。发挥廊坊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以润泽国际信息港等信息服务基地和中科廊坊科技谷为支撑,加强与京津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在云计算技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加工与处理、软件服务方面打造竞争优势。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方案(最新)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方案 为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与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x理论、“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商贸活区”发展战略,以规划为先导,以项目建设为切入点,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为着力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实施资源整合、要素重组、规模集聚和产业升级,推进现代服务业快速、高效、优质发展,使现代服务业成为我区经济新的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 到“x”末,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由x年的26%增加到28%;生产性服务业、新型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80%以上;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8%以上;建成5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安居房和12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60%以上。 二、总体思路 (三)根据我区总体规划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对大别山片区扶贫开发的政策机遇,统筹规划工业与服务业、城市发展与配套服务业,合理规划区域布局和功能布局,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服务

业四大区域板块,即以传统专业市场、饮食、大型超市为主的老城商业板块;以金融服务、交通服务、房地产开发、宾馆会所为主的北部新城板块;以现代家具展示、商务服务、旅游休闲为主的园区与城区结合部新型功能板块;以火车站为中心的仓储物流板块。 三、主要任务 (四)积极发展商贸服务与现代物流业。整合现有零散的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培育商贸龙头企业,壮大物流企业实力和规模,建成区域性的物流中心。 (五)稳步发展房地产产业。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宅,建设一批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精品项目,提高我区房地产业水平。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力度,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加快金融和保险服务业发展步伐。重点引进金融业法人机构,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发展农村金融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业,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 (七)加快发展商务服务业。积极引进会计、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商务服务体系,搭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及相应的网络平台,提升我区商务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八)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基础网络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网、数字有线电视网、无线宽带网络为载体的新型服务业。广泛开发和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资源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 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 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 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 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 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

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北海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北海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广西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16〕1272号)以及《北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突出保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初步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养老服务格局,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政策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相继出台了《北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北民业〔2014〕114号)《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北政发〔2015〕1号)《北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北政办〔2016〕18号)等一系列文件,为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措施支撑。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稳步推进。

目前,全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虚拟养老院、小型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等服务型养老机构发展迅速,建成农村幸福院、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173家。服务设施城市社区基本覆盖、农村覆盖率达到50%。 养老机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市共建成养老服务机构(含五保村、敬老院、幸福院)447个、床位4560张,每千名老年人床位数23张,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21张)。其中,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含公建民营及民办)8家,床位数1403张。全市具有床位300张以上养老机构1个,200张床位的老年公寓3个。 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基础形成。在全市社会经济特别是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以老年旅游、养老地产等为主的市场化养老服务逐步形成规模。目前,全市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2486万人次,其中老年游客约650万人次。我市宾馆、酒店、商用别墅等充分利用旅游淡季的客房资源,为候鸟老人提供较为周到、便捷的养老服务。目前我市已经成为广东、西南地区、华东地区和东北地区冬季养老首选城市。 (二)发展形势 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占比高、增速快、寿龄高和失能比例高的特点。预计到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34.16万人左右,老龄化率约达18%,高龄老年人约达3.8万人,失能老年人约达5.7万人,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 一、民生类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 1.支持对象及条件 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 1.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设规范》,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 1.支持对象及条件 (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2)对于2014年1月1日前由中央、省、成都市、崇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修建的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工程建设款项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乡镇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营运补贴;对于验收合格改建的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体系建设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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