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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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处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日制研究生分别设立以下两类奖学

金: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两类奖学金的等次均分为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将积极引进社会捐助及行业赞助,用于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七条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学金: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奖学金的金额按照学年度金额的50%发放;

(三)按照奖学金申报条件的要求,特等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综合学生的各方面条件,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优秀奖学金在专业内以年级为单位,综合学生的各方面条件,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

(四)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类别为单位开展,由主管学院负责;

(五)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各项之间不可以兼得;但可以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第五章奖学金申报条件、奖励金额和评奖比例

第八条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1.自觉认同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公益活动,无不良诚信记录;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

4.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5.参与科研学术工作,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6.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二)奖金额度和评奖比例

特等奖学金:1500元(一学年)不超过学术型研究生总数

的5%

优秀奖学金:600元(一学年)不超过学术型研究生总数的30%

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1.自觉认同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公益活动,无不良诚信记录;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

4.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考试;

5.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实习见习成绩优良;

6.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二)奖金额度和评奖比例

特等奖学金:1500元(一学年)不超过专业学位研究生总

数的5%

优秀奖学金:600元(一学年)不超过专业学位研究生总数的30%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院(系)签署初评意见;

(六)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九)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十)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七章公示和申诉

第十一条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诉,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同时将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待各类市级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其学校银行卡帐户的办法发放。

第九章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者要按照标准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

(二)当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参评学生必须当学年所学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全部及格(当学年补考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前考试成绩计入总成绩排名);

(四)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五)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者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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