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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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广义上泛指个人出生后根据 与出生无关的法律事实而取 得某一国籍,包括一国国民 取得另一国家的国籍;
主要有(1)婚姻; (2)收养;(3)自愿申请; (4)交换领土
狭义上仅指个人申请取得 某一国籍(又叫归化)。
(2)区域性的引渡条约或 多边协定。 (3)含有引渡条款的一般 性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一 般会对缔约国给予某种特定 罪行的引渡义务等问题作出 原则性的规定。
2、国内法 (1)专门规定引渡问题
的单行法规,一般称为
“引渡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引 渡 法 于 2000 年 12 月 28日颁布并实施。 (2)含有引渡规定的一般 法规。
原因而非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 国籍。主要是:婚姻、被外国 人收养、未经本国政府许可而 在外国服兵役或担任公职或者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等法定事实 而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二是由 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抵触的概念、原 因和影响
国籍抵触又称国籍冲突,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 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 法律状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引渡和庇护的实践
第四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定义和范围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 1、确定难民身份的条件:
(1)客观条件。 (2)主观条件。 2、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入境、居留 和出境 (二)难民的待遇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 遇
其内容由外国人所在国
和外国人国籍国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 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 以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 一般原则 (一)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 (二)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 标准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是
指一国对本国境内长期居 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 和义务。
二、关于国籍问题的法律规 则:
国籍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属 于一国主权,但人与人的关系会 涉及国与国的关系.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 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
指个人作为一国国民的资 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一事实而 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 要的取得方式,以这种方 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始 国籍或出生国籍。
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 的法律依据
(二)外国人在华的入境、 居留和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通常是
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 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 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 1、国际条约:(1)双边的引 渡条约或含有引渡规定的刑事 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一般 会对引渡问题作出全面而集体 的规定,是引渡最主要的国际 法依据。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
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 国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 无国籍的人也往往归入外国人 的范畴。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
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 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 义务,一般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和属人管辖原则。
(一)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
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 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 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 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 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 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 待遇。
3、互惠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
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 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 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 为前提。
国籍的抵触,分为积极
抵触和消极抵触,前者叫多 重国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 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的法 律状态,即双重国籍;后一 种则属于国籍的消极抵触, 又称无国籍。
国籍抵触的根本原因在于
没有适用所有国家的统一的国 籍立法。
国籍抵触是一种不正常的
法律状态,对有关个人和国家 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国籍抵触的解决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定国籍抵触状态下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核作用
(一)概念:是指个人(自然 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 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 或身份。
(二)国籍的作用: 1、是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
建立的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 律联系。 2 、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 依据; 3、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依 据;
(三)引渡的条件: 从国际法角度看,
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 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 则上没有义务将某人引wenku.baidu.com渡给其他国家。
一国有权根据本国国 内法和本国参加和缔结的 的国际条约来决定是否接 受他国的引渡要求。虽条 件各不相同,但要求引渡 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 “可引渡的罪行”。
即“双重归罪”的原
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 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 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 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有关个人的地位; 二是减少或消除现存的国
籍抵触状态; 三是防止产生新的国籍抵
触状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各民族和男女平等地
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 2、 出生国籍适用出生
地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混合 原则 。
3、不承认中国公民具 有双重国籍的原则;
4、国籍的加入、退出 和恢复视适用自愿申请与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另一项与引渡条件 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 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 罪的人,此即“政治犯 不引渡”原则。
(四)引渡的程序: (1)引渡请求的提出,
即由请求国通过外交、领事、 行政或司法途径提出引渡请 求,同时依被请求国的要求 提供能够证明引渡对象犯罪 行为的有关诉讼文件、法律 条文或证据材料;
(2)引渡请求的审查和 引渡的决定,即由被请求国 的有关主管机关对引渡请求 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引渡 的决定;
(3)引渡对象的移交, 即在被请求国同意引渡的 情况下,由被请求国的有 关机关于一定时间和地点 将引渡对象移交给请求国 的有关人员。
(五)引渡的效果: 对于引渡至本国的有关个
人,请求国原则上只能以引渡 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名的 刑期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将 该人引渡给第三国 。
这叫特定/专一原则。
因归化而取得的国籍被称为 继有国籍或获得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是
指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丧失 其作为一国国民的资格。
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 愿丧失。
自愿丧失是指根据本
人意愿而丧失国籍。主要 包括申请解除或退出本国 国籍、声明放弃本国国籍 和因选择别国国籍而放弃 本国国籍等三种形式;
非自愿丧失是指由于法定
(二)外国人待遇的标准 1、国内标准主义:又
称国民待遇、待遇平等或主 观标准主义。
2、国际标准主义:又 称客观标准主义。
四、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 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进行保护。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 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 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 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 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 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是指
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 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 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 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二)庇护的原则 1、庇护的法律依据;领
土庇护是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 的结果,以国家主权为根本的 国际法依据。
2、庇护的对象 3、领土庇护的条件 4、受庇护人的地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 渡和庇护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