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一元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看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当然结果,不仅使得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矛盾,而且不能科学地解释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含义,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即犯罪本质二元论,不仅使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而且能科学地解释犯罪、犯罪构成、刑罚等诸范畴之间的关系。
标签:犯罪;本质;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并不是相互孤立、彼此割裂的。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上述关于犯罪三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一元论)。笔者虽赞成犯罪三特征论,但对三特征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却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均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二元论),是第一位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第二位的。
一、犯罪本质一元论的缺陷分析
(一)犯罪本质一元论关于犯罪三特征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从本质上来看,刑罚当罚性的犯罪特征,也是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它与刑事违法性一样,都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是由犯罪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同时,刑罚当罚性又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根据上述观点,如果认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并且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是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下位概念,不能也不应该同上位概念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列在一起作为犯罪的三个特征之一,所以通说关于犯罪三特征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如果我们承认三特征说,就不能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简单地理解为是从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是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否则我们就只能承认二特征说,这也正是有人提出二特征说的主要理由。
(二)犯罪本质一元论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
犯罪不仅是行为,而且是人的行为,因此犯罪的本质必然是由行为人和行为即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犯罪本质一元论者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一方面认为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
特征,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或者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恶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一概念上,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集中体现在罪过这一概念上,在英美刑法理论中集中体现在犯意这个概念上。可见主观恶性是由犯罪的主观方面决定的,因此上述犯罪本质一元论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表述是前后矛盾的。如果把由行为人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犯罪特征称为犯罪的主观特征,由行为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犯罪特征称为犯罪的客观特征,显然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客观特征,不是主观特征,也谈不上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此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是不符合犯罪是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构成的这一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的。
(三)犯罪本质一元论不能科学地说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整体上来看,犯罪构成是通过其诸方面要件的齐备来具体体现犯罪概念中的两个基本特征的。由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本身就表现出了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或者说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就表现为行为触犯刑律、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所以,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一致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就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笔者赞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实质上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用来说明犯罪的某个特征的,而每一个犯罪特征也必须由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客观特征,是由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明和决定的,而按照通说关于犯罪三特征的表述,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却找不到要说明的犯罪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按照通说只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使得应受刑罚惩罚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中得到说明。总之犯罪本质一元论不能科学地说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抽象与具体、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
(四)犯罪本质一元论不能科学地说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理应包含在作为原因的犯罪之中,因此在犯罪概念中理应有作为刑罚原因的特征存在。社会危害性若基于报应观念,可以成为刑罚的原因;但刑罚的目的不是为报应已然之罪,而是为预防未然之罪,因此犯罪本质一元论便无法在犯罪概念中找到基于预防犯罪的刑罚的存在根据,不能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予以全面而科学的说明。
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客观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关于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事实说、法益说、属性说等观点。事实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法益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或者破坏。属性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第一性的,是先于刑事违
法性的;犯罪同任何违法行为一样不是因为违法才有危害,而是因为有危害才违法。因此,法益说与属性说的共同缺陷在于二者都在受侵害的社会关系上加了诸如“刑法所保护的”或者“法律所保护的”定语,混淆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除此之外,上述三种学说的表述基本一样,均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事实特性。
(二)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社会危害性只是对行为的事实评价,不是规范评价,否则一个概念便成了无所不包的大杂烩。目前在刑法学的研究中经常有这种现象,例如危害行为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通说一般认为是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因此精神病人的行为便不是危害行为。但这种关于危害行为的认识由于加入了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因素,已经与犯罪行事物唯一的本质,“所谓两个原因的区别乃是空虚的,原因自在的只有一个”。犯罪概念双本质的说法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之间的关系是唯一的犯罪本质特征自身的矛盾结构,而不是所谓两个本质特征的结合。笔者不赞同关于事物本质是一元的、犯罪本质也只能是一个的观点。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用。根据上述事物本质的概念可知,事物本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相对于事物现象的丰富多样,我们可以说事物的本质是唯一的,但作为一事物的根本属性的本质,很多时候是无法用一个来概括的。我们必须尊重事物的本来面目,科学地概括事物的本质,有一个是一个,有多个是多个。同样,犯罪的本质作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决定犯罪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一个还是两个,必须通过深入研究透过现象去把握。那种以犯罪本质二元论不符合唯物辩证法,从而否认犯罪本质二元论的观点,不仅是对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本质的错误理解,而且是在教条主义地研究问题。
(二)犯罪本质二元论使刑法总论的体系更科学
把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可以克服犯罪本质一元论的诸多缺陷,使刑法总论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更加科学和协调。
其一,犯罪本质二元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单纯以思想定罪或者仅依罪犯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单纯以行为定罪或者仅依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二者在定罪和量刑上都存在片面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构成的,刑罚不仅与客观危害相适应,还要与主观罪过相适应,因此是全面而科学的理论。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唯一的本质特征有客观主义之嫌,以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唯一的本质特征有主观主义之嫌,只有把二者共同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才真正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
其二,犯罪本质二元论使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更加科学。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犯罪的本质特征包括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