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基数标准计算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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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基数标准计算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三个要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对于"加倍支付"的理解,司法实践长期不统一,逐渐累积成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2017年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范了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从律师实务角度,《解释》第一条确定的计算公式,仍有进一步说明之必要。今天的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就与您共同讨论此问题。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
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准确理解第一条确定的计算方法,需重点把握如下三个问题:第一,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的关系,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构成;第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第三,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标准。
一、概念
《解释》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概念。
一般债务利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譬如法院判决债务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但并不是所有含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都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案件中,法院一般只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需要多支付的利息。
两者主要区别如下图所示:
二、构成
(1)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2)生效判决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三、基数
由于法律没有界定迟延履行债务的内涵及外延,各级各地法院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时,标准不一:一是仅以债务本金为基数;二是以债务本金加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利息为基数;三是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之和为基数。
《解释》统一了基数范围,明确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仅为债务本金。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金钱给付义务"限缩为债务本金
清偿义务,防止对利息计收逾期罚息产生复利。
三、标准
此处的"标准",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息率。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解释将其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实现利息计算的便捷科学,《解释》改变了以往规定的做法,不再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在计算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后,采用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固定利率计算。
五、示例
例一: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
2017年2月28日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债务人应当在十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款100万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7年5月9日清偿完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0,000×0.0175%×60=10500元
例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
2017年2月28日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债务人应在十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利息20万(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继续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本金100万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7年5月9日清偿完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1,000,000×0.05%×60+1,000,000×0.0175%×60=30000+10500=40,500元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固定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0,000+1,000,000×0.05%×69=200,000+34500=234,500元
债权人需支付的金钱债务总额=债务本金+迟延履行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00+234,500+40,500=1,275,000元
《解释》出台后,部分观点认为其改变了立法规定,上述计算方法使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较以前明显偏低,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表述,新的计算方式并不会带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结果,理由如下:
第一,《解释》坚持急速迟延履行利息是一项严格责任,明确的规定本身即对债权人有利。规定不明确时,各种算法无法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债权人获得保护的力度差异明显。《解释》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入手,消除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有利于债权人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笼统地说根据《解释》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多还是少有失偏颇,在《解释》框架下,计算迟延履行的要素不单与利率相关,还与责任定性、计算构成和计算时间等要素关系密切。只有在个案中,才能具体评价。
综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虽然其核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责任,导致债权人获得超额利益、债务人不堪重负的后果。《解释》规定的算法,出发点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统一裁判尺度,追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债权人保护力度的强度差异,保证法律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