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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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

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里,听证本身显然已经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一条有效渠道。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

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但实际上,听证程序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地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因为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这样,相对人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目前听证中存在的问题

听证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引发了相关问题的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通过的法规中充分采纳了听证会的意见,有效地提高了立法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在听证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使听证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公信力受到群众的质疑,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够。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是听证会真正表

达民意、代表民意的一个基本条件。例如,价格听证会选择听证代表时,存在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代表,诸多因素都要细加权衡,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还是一个空白。考察已经召开过的听证会,代表筛选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垄断企业或公共管理部门,很容易对听证会代表的筛选进行渗透、影响甚至操纵。举行听证的相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寻找参与听证的代表,很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2004年末,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天坛、长陵和定陵在内的6处在京的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听证会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热门话题。而最受质疑的就是听证代表的代表性问题。许多人提出,涉及提价的6处景点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这些景点也并非北京专有,但与会的听证代表却以北京市民为主,其代表范围的选择不够合理,失去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二)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目前,一些听证会还存在走过场的问题。如有些价格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可以顺利过关。“逢听证,必涨价”、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等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听证逐渐失去热情和信任的重要原因。由于目前听证具体实施制度存在缺陷,对听证组织者如何吸收采纳听证意见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现实中,听证机关对听证意见往往是可听可不听,甚至没有反馈意见。如果听证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听证就变成了征集意见的方式,而违背了听证的原意。听证应该成为弱势群体公开、公平表达自己意愿的一个可靠渠道,这一表达应该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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