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2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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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四条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区、市),其所属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五条“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处分的体育学校或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育学校或县区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
地市级以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
县区级少体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150人(直辖市各区县少体校视同为县区级少体校),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
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80人,教练员不少于4人。
第七条大赛成绩达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进行申报。
第八条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
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第九条各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体育学校进行复评检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校报国家体育总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负责“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当月为体育学校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奥运会比赛结束后次月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第十四条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对各申报学校进行统评,次年三月为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命名与奖励
第十五条凡经统评认定达到“基地”认定条件并经过公
示没有异议的体育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六条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在新周期内对其进行适当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省“基地”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
第二十条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