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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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根据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我乡各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证明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各学校应加强对本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领导,将
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学生资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构成与归档
第五条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证明材料类。(一)文件类: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会谈记录,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二)上报审批信息类:贫困生认定表、资助审批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资助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三)原始证明材料类:各学校的贫困、低保、申请等原始证明材料。
第六条归档的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七条各校对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等)要及时归档整理完毕并立卷装盒。
第三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资助文件类、上报审批类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服从学校统一规定;学生原始证明材料类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
第九条各学校学生资助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学生资助岗位时必须办理学生资助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条各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统计制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学生资助档案
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同意。
第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我校学生资助档案,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
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各学校负责本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各学校不得擅自销毁学生资助档案。对保管期满的学生资助档案,学校负责老师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