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课件(第二部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备案管理程序
(五)区县农业(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1.时限要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 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2.核查内容。 • 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农业 结构调整规定; •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 • 建设标准: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 否超过规定面积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技术标准, • 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非农建设: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 案等情况进行核查。
3
备案管理程序
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向 区县农业(园林)和国土部门申请备案。 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 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因此,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责任主 体、备案主体,职责得到不断强化。
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基本农田调
整补划。 4、对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将补划方案 (含矢量数据)报市国土局备案。
2
(五)关于占用耕地问题
政策要点
1、127号文规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通过耕作
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 坏。
2、不再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但要
3.项目用地协议(原件); 4.项目用地测绘钉桩成果(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下shp格式的矢量
数据)(原件,含电子盘),应包括项目用地地类和权属情况、生产设
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用地范围; 5.《设施农业项目复垦承诺书》(原件)(附件3); 6.项目公告材料(原件); 7.项目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3
备案管理程序
(六)区县国土分局备案及相关工作
4.建立设施农用地项目管理台账。 5.统计结果上报。每月3日填写《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统 计表》(详见附件4),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计决策” 栏进行填报。 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备。对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县国土分局 应将补划方案(含矢量数据)报市国土局备案。 7.项目用地“上图入库”。分局要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 台“一张图”等相关要求,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上图入库”工作。 7.做好项目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8.档案管理工作。按项目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妥善保管。
求项目生产结束后复垦为耕地。 3、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兴建之前 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也就是说,今后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设施建设占 用耕地的,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年度变更调查中需 要由耕地变为设施农用地,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同时, 虽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转为建设用地时需履行耕地占 补平衡义务。
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
(3)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应及时通 报同级国土管理部门。
4 (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服务与 监管要求
3、区县国土分局部门监管职责。 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 和土地复垦。
(1)牵头对区县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认定不是农业结构
调整的用地,不属于农调确需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 套设施,以及超过实际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按非法占地严肃
三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除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
建设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 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是要集约节约用地。在《用地导则中》有详细规定。
2
(四)关于基本农田占用问题
政策要点
1、127号文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 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3、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必
2
政策要点
(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
类型 附属设施用地占项 目用地总面积比例 最大面积 管理用房用地占附属设 施(配套设施)用地面 积比例
工厂化作物栽培 水产养殖
5% 7%
10亩 10亩 15亩
1000亩以下最 多不超过3亩。 超过1000亩以 上的最多不得 超过10亩
20% 20%
项目用地总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比例 =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项目用地总面积 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中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 =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用地总面积
2
(三)关于设施建设的选址问题
政策要点
一是要符合相关规划。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是要切实保护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 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
备案管理程序
(六)区县国土分局备案及相关工作
1.时限要求。区县国土分局收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转来的备案材 料后,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 备案工作。 2.核查内容。 •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 补划方案:核查可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调整补划; • 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齐全(特别是涉及占用耕地的相关复垦 要求)。 3.核查结果处理。及时将项目核查备案情况告知区县农业主管部 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对符合规定的,在《北 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由乡 镇政府负责督促纠正。
4 (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服务与 监管要求
72号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进行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 责分工。 1、区县政府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 (1)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乡镇政府和国土、农业、 园林等相关部门,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完善制 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并建立项目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2)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 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坚决予以查处。 (3)每年要组织自查,形成自查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 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 (4)每年要组织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中涉及的设施农用地图 斑进行核实确认。区县政府在盖章确认之前,须经区县农业或园林、 国土等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未按本72号文相关规定备案或备案未通过 的,不得确认变更(特别需要注意)。
3
备案管理程序
(五)区县农业(园林)主管部门备案及相关工作
3.核查结果处理。 对符合规定的,在《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 确认,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材料转送区县国土分局。 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 目经营者,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纠正。 4.建立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台账。 5.统计结果上报。每月3日填写《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 统计表》(详见附件4),并按部门职责分别上报市农委、市园林绿 化局、市农业局等部门。 6.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7.档案管理工作。按项目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妥善保管。
3
备案管理程序
(三)签订项目用地协议。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3
备案管理程序
(四)备案要件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持以下材料(1式2份),部门分工 职责,向区县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1.《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原件)(附件2);
2.项目建设方案(原件);
3
经营者、 村集体、 乡镇政府 不少 于10 天 经营者、 村集体、 乡镇政府
备案管理程序
经营者
反馈备 案结果
拟订项目 建设方案
协商土地 使用条件
公告
签订项目 用地协议
乡镇政 府备案 通 不 过
备案结果统 计上报 流转合同变更、 备案、登记
区县农业 (园林) 部门备案
反馈 备案 结果
备案结果统 计上报 基本农田补 划方案备案 项目用地 “上图入库” 土地变更调 查登记
7%
规模化畜禽养殖 10%(规模化养牛 、养羊) 我市《导则》将 配套设施规模控 制在0.5%以内
20%
20%
规模化粮食生产
20%
注:127号文取消了“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相关规定。
2
பைடு நூலகம்
政策要点
(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
4 (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服务与 监管要求
2、区县农业、园林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1)牵头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和建设的具体标准有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2)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范围、生产设施、附 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农调确需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实际
通过
1、备案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项目用地协议 4、项目测绘钉桩成果 5、项目复垦承诺书 6、项目公告材料 7、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区县国土部 门备案
3
备案管理程序
(一)拟定项目建设方案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由经营者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 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 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图、土地权属情况。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 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土地流转合同和原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意见应 含在项目建设方案内。
4 (二)惩处机制
服务与监管要求
对违反“三不得、三禁止”的项目经营者,建立了惩处机制: 1、五年内不得安排政策支持,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
政策要点
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
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 产的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 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 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为此,127号文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 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127号文同时规定: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 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应按照建设 用地管理。
3
备案管理程序
(二)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1、协商。项目经营者持项目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农用地承包期的最高 年限,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的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土地 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2、公告。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 时采取政务公开方式,将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 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查处;
(2)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正常闲置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 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
4 (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服务与 监管要求
4、乡镇政府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 (1)负责监督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 用途和备案核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2)负责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各类借发展设施农业之 名违规圈占土地行为、擅自改变用途行为、进行其他非农建设 的行为、以及非正常闲置等问题; (3)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 问题,及时报告区县国土、农业或园林等主管部门。
2
政策要点
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 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 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