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但是在现实实施细则中,代位继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资格,以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植关系继子女的继承地位,所以这就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去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关键词;代位继承完善建议

目录;摘要

前言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一)什么叫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三)代位继承的性质

1、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

2、固有权说的人性化及不足

3 、代表权说的可行性

二、代位继承产生的原因

(一)产生的原因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的特定环境

1、特定背景

2、各国代位继承特定环境比较

(三)代位继承的形成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

2、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不能成为代位人

3、必须是卑亲属

4、不适用与遗嘱继承或遗赠

(四)什么样的人才有代位资格

1、继承的资格范围

2 、卑亲属是那些亲属

3 、代为继承应该包括非婚生子女

4 、养子女继承资格如何保障

5、继子女有无继承资格

(五)代位继承可以继承的范围有哪些

1、代位范围

2 、继承范围

(六)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如何

三代位继承问题的产生

1、放弃对代位权的继承者或丧失对代位权的继承者有无资格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有没有代位继承的可行性

3、丧偶儿媳或女婿应有资格代位继承

4、被代位人范围的狭隘

四代位继承的完善建议

1、被代位人范围的补充

2、固有权说的不足

3、没有明确规定与被代位人有抚养关系及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地位

4、被代位人的配偶无利益保障

五、模拟法条

1、非婚生子女及有扶植关系的继子女和养子女有资格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无直系血亲的情况下,允许配偶继承

3、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的特定情况下,允许依照法定继承的旁系血亲继承

4、遗嘱继承和遗赠可以代位继承

结语

参考文献

前言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是一个不幸的家庭与另一个不幸的家庭的重叠。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产生了代位继承制度,它保障了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促进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显现出了它的不足,代位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完善我国的代位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从代位范围与继承范围的角度开始论述,综合我国的国情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代位制度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一)什么叫代位继承。

在继承法中有这样一个名词“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了一个代位继承,注意与转继承是相区别的,转继承的要件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于财产分割前而产生的。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对代位继承权作了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和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权的根据,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学说:

1、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

(1)是固有权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己的固有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仍能代位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说。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的,其直系卑亲属均得代位继承;而日本民法仅将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若被代位人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不能代位继承。

(2)是代表权说,亦称代位权说。这种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普通法均采此说。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的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中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2、固有权说的人性化及不足

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己固有的权利。固有权说的成立是以继承法为基点的,继承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而固有权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于自己其固有的权力,基础是直系卑亲属,与继承法的本位继承相呼应。当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仍有权代位继承,这里也体现了这一学说的人性化,与被代位人的权利义务无关,补救了一个沦陷的家庭。但是如果没有被代位人的继承权的话,代位人的权利从何而来?在我国实行的是代位权说,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出去,很多市场和制度还不完善,假如已经被剥夺权利义务的人是被代位人的话,但是代位继承仍可以实施,那么法制会不会变得混乱。这就是固有权说的不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