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答题方法探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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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柳颖(1967 - ) ,女,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证据法学。
王平生(1968 - ) ,男,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收稿日期: 2006 - 10 - 24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学科,教学中既要注重学生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培养,也要注重学生应用刑法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刑事案件能力的训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人并经过司法机关同意外,其他人须具有注册律师资格身份才能担任辩护人而介入刑事司法实务从业资格的严格要求,刑事业务的较高风险和错案追究制度,使法科学生很难有机会参入实质性司法实务工作。在实践教学环节中,为了弥补刑事实务训练不足,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刑法案例分析成为法律院校一门重要实践课程。
一、刑事案例分析命题趋势和答题误区
近年来,法研、法硕、司法等重大法律考试中,刑法学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题型,所占分值比重有明显增加趋势。据统计, 2002年- 2006年间刑法卷司法考试第四卷每年至少有一道刑法案例综合分析题,分值在15—20分左右。一些知名法律院校刑法、刑诉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刑法案例分析题型也有较大比例,如北京大学2004年法研升学考试中,刑法案例分析题分值占10% , 2005年占13. 3%。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刑诉法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型占20%。该题型的文字篇幅较长,信息量大,知识覆盖面广,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复杂。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这类题型是考生失分重灾区,其失分原因主要是考生解答这类题存在以下误区:
1. 案例分析题题干文字多、事实法律关系复杂。学生阅读案情后,思维陷于混乱,找不到分析案情切入点,不能理清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2. 看完题目后不知如何下笔。有的撇开案情,将所有的刑法知识堆砌起来;有的撇开法学原理知识,就案情谈案情,不能很好地应用法学知识解决案件问题。
3. 分析案情思路不清,逻辑混乱。答题不列提纲,匆匆下笔,想到什么写什么,要么对同一法律问题分析前后矛盾,要么分析欠全面,漏掉犯罪主体与相关情节。
4. 不用法学语言答题。许多法律问题凭是非观念判断,也能得出正确结论。用道德规范来分析法律问题,即使分析透彻,也不能得高分。因为评卷人会认为考生欠缺法律人应具有的法学理论素养。
二、刑法案例分析答题步骤与技巧
刑法案例分析,一般围绕定性、定罪、为什么构成该罪,如何处罚(处罚原则)思路进行分析,这样分析逻辑清晰,不易遗漏答题内容。刑法案例分析题答题一般步骤与技巧如下:
1. 审题。案例分析题一般题干文字多,篇幅长,信息量大,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答题前要认真仔细审题,找出有用答题线索、排除干扰信息。由于考试时间有限,对题干文字篇幅较长的题,先阅读设问,然后根据设问要求去阅读题干内容,省去题干不必要的事实干扰,选取相关的案件材料。没有具体设问题的则按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其理由依据,处罚原则去阅读案例材料。
2. 析题。案例分析一般“因法设题”,答题时可以采取逆向思维方法“因题找法”,根据案情提供有用信息,找到对应的刑法理论知识点。如案情交待行为人出生时间,就应想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案情交待作案具体时间,就要考虑刑法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学生分析案情提供素材要善于从素材中发现题眼。题眼为我们提供答题线索,启发答题思维。如“以欺骗方式拐卖15岁男孩”是否构成犯罪? 有3个题眼: (1)欺骗———非暴力,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2) 15岁———受害人不是儿童,儿童与非儿童区别界线为14岁。(3)男孩———非女性,受害人非妇女。
虽然行为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一致,因侵犯对象为非妇女或儿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欺骗手段拐卖15岁男孩行为不构成犯罪。
3. 答题。答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理清答题思路。刑法案例分析,大多是案情事实、法律关系复杂,涉及
主体、罪名较多,在详细分析案情基础上先列出答题提纲,也可将具有法
律意义的信息转化图表形式,清理各当事人间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2)组织答题。根据设问内容依据“定性—定罪—处罚”思路,取舍案中信息、准备答题所需的刑法学理论知识。案件涉及多个主体,如共同犯罪,则按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顺序组织答题,逐一展开分析。当犯罪主体所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犯罪主、次要犯罪等顺序答题。(3)答题语言尽量用法律语言,语言要简洁。
刑法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用以下答题模式: 直接作出判断———法条或法学原理依据———案例事实材料加以适当分析———反衬结论。
三、刑法案例分析题常涉及的知识点及分析视角
1. 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如行为人行为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但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犯罪处罚。
2.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数额性犯罪,其数额未达追诉起点。情节性犯罪、结果性犯罪严重程度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所要求具备条件时,不能以犯罪处罚。
3. 刑法第17条犯规定了罪主体的责任年龄。根据这条规定,以下主体未达到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犯罪。(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直接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实施这8种行为之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其它犯罪行为转化成刑法17条规定的8 种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罪,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及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拘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其它犯罪中含有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行为的,构成犯罪。如14 - 16岁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了被绑架对象,绑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故意杀人行为,则构成犯罪。
4. 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无罪过,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5. 行为正当性阻却犯罪: (1)刑法第20条第1款、第3款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正当防卫过当仍应负刑事责任。(2)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紧急避险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行为是犯罪。( 3)其它正当行为,包括自救行为、职务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法令行为等。
6. 超过追诉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定罪是确认行为人构成何罪,阐明构成该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这要求学生熟悉刑法规定的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共422个,熟记每个罪名,会存在一定困难。但考试大纲划定了考试范围,确定需掌握的罪名主要是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公私财产犯罪,扰乱社会主义公共秩序犯罪,职务性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 。刑法、刑诉专业法研入学考试中,刑法案例题材,一般取之于司法实务,常常是发案率高,人们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广泛的某些犯罪,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对社会法律问题的洞察力和关注程度。备考中,要认真把握与此相关的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及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定罪分析中,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罪名转化。有些犯罪行为,从外观上来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因刑法分则规定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或出现某种更为严重结果时,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刑法学考试中经常出现。这类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由非法拘禁罪转化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词,致人伤残、死亡的由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