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王某的代理律师,亦系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答辩状。现就此案涉及的问题向贵庭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理由,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采纳。

首先,就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阐述。原告李某在执行程序中对我方提起异议,理由是我方所持举证不足,不能确认债务真实性。然而,从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原告在债务形成过程中曾明确承认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且在最初的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为执行案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我的当事人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金额。

其次,对于原告对我方提供的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我方亦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辩护。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但是根据我方所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贵庭应当认定我方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确凿的。原告所指称的不足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自身对于借款行为的内情缺乏了解,因此对申请人来说,无法主观上确认该债务是否存在。然而,根据我方提供的合同和借据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原告的异议并不具备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此外,原告还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异议。原告认为我方对于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但是事实上,我方所持的合同

和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根据相关法规,贷款合同的起草方可以设定适当的借款利率,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我方所持的借款合同中亦设定了明确的利率和违约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根据上述的理由和观点,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支持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金额。同时,我方亦愿意继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资料,简化程序对于此案的审理。

总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的合理解释和辩护,贵庭应当判断异议不成立,并支持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我方将继续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维护正当的权益。

敬请法院审议,并予以支持和采纳。

代理律师:XXX日期:XXX

执行异议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针对异议人XXX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答辩如下: 一、案涉房产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异议人XXX未办理权属登记,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案涉房产为被执行人XXX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异议人无权干涉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 本案案涉房产经XXX法院查明所有权人系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以XXX号法律文书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本案查封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即使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转移所有权,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XXXX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执行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涉。 二、本案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系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异议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异议人在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并未就案涉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异议人仅是与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 订购单》,未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 其次,本案案涉房屋系商铺,并非用于居住,且根据现有证据可

知,异议人XXX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异议人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尽快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引言 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执行人,特此向贵庭提交执行异议书答辩状,并对原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背景阐述 我与原执行申请人存在一起纠纷案件,经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应该承担 特定的义务。然而,原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我对其主张的金额、方式 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异议,因此特此提出执行异议。 二、异议事由 1.异议金额:我对原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根据我的计算,原执 行申请人所要求的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且与原审判决不符。 我请求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重新核算金额,并对执行申请作出合 理裁决。 2.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 存在违法行为。例如,他未向我告知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也 没有提供相关的执行证据。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原执行申请人 擅自进行了强制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执行程序 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该次执行。

3.异议方式: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执行方式,对我造成 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他以恶意的方式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我的利 益。我请求法庭能够对其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三、证据提交 为了能够充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庭提交以下证据: 1. 相关财务文件:包括相关款项的收据、支出凭证等,以证明我对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 额存在异议。 2.证人证言:我将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 存在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我将提交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以证明原执行申请人的执 行方式不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四、请求裁决 基于上述的异议事由及相关证据,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 1. 对原执行申请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执行申请。 2.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原执行的结果。 3.对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结语 我再次强调,我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我的权益。我对原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程序和方式存在异议,并已提交相关证据。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xx 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20xx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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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 族,身份证号码:。住 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15号。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XX )粤执异 XX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当事人,被答辩人申请查封答辩人名下的 房屋于法无据,应予撤销执行裁定,解除查封。 经了解,被答辩人是基于中国工商银行某市石化支行与果场、张某某、某人、某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而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申请查封答辩人名下位于某市电白区房屋[证号:粤 房证字第0XXX号],查封金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查封依据是贵 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茂南法经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并于XX年XX月XX日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XX)茂南法 执字第XX号相关法律文书。 答辩人接到相关法院裁定材料时,感觉莫名其妙,一时惊慌失措,因为答辩人仅仅是与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当事人重名,

并非同一人。答辩人对于上述借款合同纠纷的所有情况一无所知,没有签过字,也并未参与过其中。答辩人一代身份证号码是:XX,二代身份证号码是:XXXX。与被答辩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被申请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不一致,并非同一人,被答辩人在未核实相关材料,查明事实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实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不应无辜被牵连,承受无妄之灾! 二、本案执行涉案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表明某人与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张某某对其丈夫经营的果场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答辩人与某人并无法律关系,并非其配偶,实属被错误牵连,应及时纠正。 从本案执行涉案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材料表明,XXXX果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市石化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于XX 年XX月XX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XX)茂南法经初字第XX号,裁定对于该借款及利息,某人、某儿、张某某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另,被答辩人就贵院作出的(XX)茂南法执字第XX号裁定书,而提交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中明确写明某人是广东省电白县羊角郎美开发果场法定代表人,某儿是某人之子,张某某是某人之妻。 答辩人从不认识某人,与他并无任何关系,答辩人的配偶是崔XX(身份证号码:XX,已因病去世),生育的子女并无叫某儿,可以从答辩人提交的某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城西派出所于XX年XX月XX 日作出的《证明》以及答辩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据证明,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合同纠纷的张某某,不能混淆,查封答辩人名下的房产实属错误,应立即撤销,解除查封。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王某的代理律师,亦系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答辩状。现就此案涉及的问题向贵庭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理由,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采纳。 首先,就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阐述。原告李某在执行程序中对我方提起异议,理由是我方所持举证不足,不能确认债务真实性。然而,从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原告在债务形成过程中曾明确承认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且在最初的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为执行案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我的当事人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金额。 其次,对于原告对我方提供的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我方亦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辩护。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但是根据我方所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贵庭应当认定我方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确凿的。原告所指称的不足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自身对于借款行为的内情缺乏了解,因此对申请人来说,无法主观上确认该债务是否存在。然而,根据我方提供的合同和借据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原告的异议并不具备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此外,原告还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异议。原告认为我方对于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但是事实上,我方所持的合同

和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根据相关法规,贷款合同的起草方可以设定适当的借款利率,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我方所持的借款合同中亦设定了明确的利率和违约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根据上述的理由和观点,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支持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金额。同时,我方亦愿意继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资料,简化程序对于此案的审理。 总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的合理解释和辩护,贵庭应当判断异议不成立,并支持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我方将继续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维护正当的权益。 敬请法院审议,并予以支持和采纳。 代理律师:XXX日期:XXX

执行异议答辩状9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9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 (1) 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 公司为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债务,《承 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盖。相对于来说,答辩人 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 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 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 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16条 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事实上,第16条的 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 程序。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 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 《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签字。因而从形式上讲, 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 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异议答辩状1。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法院给予我的审理机会,我要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原告主张我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货物发运,而事实上, 我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发货时间约定。所有一直以来我们的交易,都是依 据市场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 其次,原告声称我的货物并不符合双方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而 这一指控也是毫无事实依据的。我的货物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甚至比双方协商时要求的还要高。 最后,原告要求我做出赔偿,但是这种要求也是完全不合理的。我的 货物完全符合双方协议,而且在交付后也得到了另一方的确认。因此我认为,原告的要求不应该被采纳。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能够采取公正的态度,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敬礼! 异议答辩状2。 尊敬的法官: 在这里,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进行异议答辩。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完全是子虚乌有的。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事实上,我的每一项工 作都是依照协议履行的。我按照协议要求提供了必要资料,完全满足了原 告的要求。 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我在交易中有所过错。所以,我认为原告的指控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最后,原告要求我支付违约金,但这种要求也毫无依据。在交易中, 我一直按照协议进行操作,并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我的义务全部履行到位,原告的指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请求法院能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给予公正的判断。 敬礼! 异议答辩状3。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法院能够给我这样的机会,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行为进行 异议答辩。 首先,原告指出我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我的测试证明中,产品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正常使用。 其次,原告提出要求我赔偿损失,而这种要求也是毫无依据的。根据 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证明的诉求,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最后,我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出于恶意的。他们的诉讼请求根本没有事 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是在恶意中伤我的声誉。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 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 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 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所声称的肖像并非其本人的真实形象,而是由他人加工处理后的缩小图像,并且这

执行异议答辩状格式范文

执行异议答辩状格式范文 执行异议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 公司为XX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XX的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盖。相对于XX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 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XX签字。因而从形式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XX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因此,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引言 尊敬的裁判长、仲裁员: 我是被申请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异议,我特此提出答辩状。在此,我将详细阐述我对异议的理解,并提供证据来支持我的立场。请您仔细审查我的答辩状,并公正地做出裁决。 一、对异议的理解 根据仲裁程序规定,当一方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答辩状以反驳对方的异议。本答辩状旨在回应对方所提出的异议,并说明为何我方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 二、对方异议的内容 对方在其异议书中提出了以下几点异议: 1.对方认为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错误; 2.对方指称仲裁庭成员存在偏见; 3.对方认为仲裁程序违反了公正原则。 接下来,我将对对方的每一点异议进行回应。 三、对异议的回应 1. 异议一:事实认定错误 对方声称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回应: 根据仲裁程序规定,仲裁裁决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事实,而非主观臆断。在本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程序规定,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事实进行了准确、客观的认定,并未存在明显错误。 同时,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并经过了仲裁庭的审查和认可。对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我们坚信仲裁庭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并希望裁决方能够予以支持。 2. 异议二:仲裁庭成员存在偏见 对方声称仲裁庭成员存在偏见,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回应:

根据仲裁程序规定,仲裁庭成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原则,并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在本案中,仲裁庭成员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程序,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对仲裁庭成员的任何异议。 对方所声称的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仅凭主观猜测和臆断是不足以推翻仲裁庭成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我们坚信仲裁庭成员在审理本案时保持了中立和公正,并按照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了裁决。 3. 异议三:违反公正原则 对方声称仲裁程序违反了公正原则,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回应: 仲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裁决。在本案中,仲裁庭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了审理,并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在裁决中给予了充分的解释和理由。仲裁庭成员在裁决过程中保持了中立和公正,未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对方所声称的违反公正原则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我们坚信仲裁庭在本案中遵循了公正原则,并作出了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结论 综上所述,我方对对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全面的回应,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立场。我们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希望裁决方能够予以支持。 最后,我再次强调,我们坚信仲裁庭在本案中遵守了仲裁程序规定,并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请裁决方在审查完毕后,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 (页眉可删)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__)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 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__)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__)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

),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丽”、“执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丽创办的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恒源油脂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 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20__年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屋及恒源油脂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继承。 其中被答辩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23.3(万元)。 在调解书中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均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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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涞源县城区抬头街82号。 被答辩人:薛连,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被答辩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2009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2009年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因为答辩人是于2008年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2008年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山西省天镇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起诉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挡、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枰顺为世瑞房地产公司天镇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王枰顺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子女不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2008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2011年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成功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原告(申请执行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三人(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 民初 **** 号,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已丧失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20**年8月22日被答辩人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县法院也收到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异议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根据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县法院没有作出异议裁定后,没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被答辩人

20**年5月1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已违反法定程序,被答辩人丧失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超过法定15天期限,已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20**年4月4日**县人民法院向被答辩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答辩人对**公司的债权予以确认,在20**年4月20日之前提出异议法定期限的15天之内被答辩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被答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被答辩人已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答辩人与河北**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0**年4月3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99800元货款和5000元的保全费”。此判决书已生效,答辩人并已申请强制执行,答辩人与**公司的债权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四、被答辩人与**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答辩人可以依法申请冻结被答辩人对**公司的债权,**县人民法院依答辩人的申请作出(20**)冀****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答辩人在诉状认可了河北**公司存在一笔4061098.3元的债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2021)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2021)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xx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xx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

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本(参考模板)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本(参考模板)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 公司为XX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XX的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盖。相对于XX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

附会之嫌。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XX签字。因而从形式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XX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因此,即使该担保书无效,答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无任何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担保人(该公司)与债务人(XX)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该担保书无效强调的是对内无效,而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其次,《承诺书》(xxxx年10月20)形成于《担保书》(xxxx年9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

A lonely person will always remember everyone who has appeared in his life attentively, so I always think of you unsatisfactorily, and count my loneliness over and over again on every night when the stars fall.通用参考模板 (页眉可删)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__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利娟 20__年12月16日 房产执行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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