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
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航空
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19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
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
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包含十个补
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