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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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少案件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笔者认为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方式最为复杂多变且最为关键,直接关系到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最终否能得到赔偿,能得到多大数额的赔偿,该种损害赔偿方式的采用能否真正起到补偿受损投资人和遏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基于我国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问题上欠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笔者认为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践,完善相关的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下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其次,笔者具体结合于 2003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损失认定方面的内容,在比对美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方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方式、平均价格确定和基准日等问题进一步加以了论述。最后,笔者提出未来在确立我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对本国国情予以考虑,可分两步走确立符合国情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进一步健全我国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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