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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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可仲裁的事项
1、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1892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并于1978年设立了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

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现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仲裁院的主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它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

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

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仲裁庭组成后,一般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但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仲裁。

它是目前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

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
2、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ZCC)
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

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zcc仲裁院是苏黎世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但在审理仲裁案件的时候,是独立于苏黎世商会的。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商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如果双方都不是商会,只有经过苏黎世商会主席批准后才能进行调解或仲裁。

此项批准可以根据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或一般情况事先决定。

拒绝批准不需要予以解释。

3、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CA)
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仲裁院成员独立于其国家和地区行事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目的在于通过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

该院最初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和许可证贸易的争议。

国际商会仲裁员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隶属于国际商会,其总部和秘书局设在巴黎,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在世界的任何地方进行仲裁程序。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
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仲裁服务机构;其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一些州共设有38个办事处,另外在爱尔兰都柏林设有1个办事处。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来自很多国家,数量达数千人之多,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但如果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复杂时,可以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该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从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乃至证券纠纷等无所不包,但均有相应规则。

5、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简称DIS)
德国仲裁协会是经注册的社团,其宗旨是促进德国国内的国际仲裁。

1920年,德国一些工商业协会建议成立了“德国仲裁委员会”(DAS);1947年,德国一些经济协会、学术机构和仲裁实务界共同建立了“德国仲裁院”(DIS);1992年1月,德国仲裁院与德国仲裁委员会合并成为“德国仲裁协会”;实际上有资料证明,是德国仲裁院接管了德国仲裁委员会之后,改名为“德国仲裁协会”,但其简称仍然沿用德国仲裁院的简称DIS.
6、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
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院成立于1949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其中一名须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

该仲裁院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国际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7、荷兰仲裁协会(The Netherlands Arbitration Institute,简称NAI)
荷兰仲裁协会成立于1949年,是依荷兰法律以基金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其管理委员会由荷兰商会、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商会、国际商会荷兰组织以及荷兰工业和贸易协会的代表以及来自商业界、法律界和大学的代表组成。

荷兰仲裁协会的目的是促进仲裁、有约束力建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使用。

8、日本商事仲裁协会(The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JC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成立于1950年3月,是日本工商联合会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根据《日本民法典》设立的社团法人,总会设在东京,横滨等大城市设有分会。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是日本惟一的专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件的常设机构。

日本海运集会所是日本惟一专门处理国际海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常设机构。

在现阶段,“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实际上就是指在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日本海运集会所进行的仲裁。

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
成立于1956年,从1994年起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行列,其受案量一直排在世界各仲裁机构前列。

现在的贸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因为它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类具备仲裁要件的纠纷案件。

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债券;托收和外汇汇款;保理;行间的偿付约定;证券和期货。

10、意大利仲裁协会(Associazione Italiana per l'Arbitrato,简称AIA)
意大利仲裁协会(AIA)是在学者以及工商业界、不同经济领域的组织和外国事务部的代表支持下,于1958年10月在罗马成立的,其总部设在罗马,下设处理紧急措施常设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根据其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布指令。

其职能在于依照其仲裁规则以及UNCITRAL仲裁规则,管理仲裁案件。

AIA代为委任仲员、管理仲裁程序、提供仲裁庭审室以及其他设施服务。

11、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成立于1965年,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是一个国际性法人组织。

因为该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所以它要求申请仲裁的争议双方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解决的争议必须是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调解时的调解员必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

设立中心的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

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便利,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12、印度仲裁委员会(the Indian Council of Arbitration,简称ICA)
成立于1965年,成员有印度政府、重要商会、贸易组织、出口促进会、公共部门企业等。

任何商事争议,包括运输、买卖、采购、银行、保险、建筑、工程、技术协助、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管理顾问、商业代理或劳动等,只要当事人同意由印度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根据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简称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依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非营利性公司。

中心受到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资助,但完全独立,财政上自给自足,不受政府或其他任何官员的影响或控制。

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中心的首席行政人员和登记主管是秘书长,由一名律师担任;中心的行政工作,由理事会下属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

1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SIA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1990年3月经新加坡政府经济委员会提议成立。

该中心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设立的担保公司,以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见长,并致力于培养熟悉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的仲裁员和专家。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成立的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事务,其总部设在瑞士首都日内瓦,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迄今为止联合国的最大的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是1993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体会议上正式获准成立的,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1994年10月在日内瓦开始工作。

16、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
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是《仲裁法》施行之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以来,我国发展最好的国际著名仲裁机构。

其明确了仲裁机构“非行政”属性及民间化发展方向,即仲裁机构不仅在组织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在承担职责的性质上与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性事业单位”的职责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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