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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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69号)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省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保保护等部门,各自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设立项目法人,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项目法人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于确定后15日内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将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同时抄报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三阶段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行监理。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完成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签订等事项后,提出开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和人员予以奖罚。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经依照批准后,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确需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他人实施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附具具体分包方案;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不得分包。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