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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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四项开发成本核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函﹝2011﹞49号

【发文日期】2011-06-22

【实施时间】2011-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并简化清算程序,解决开发成本、费用确认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部分项目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查账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核定条件

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进行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不实等问题的;

(五)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当地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有关部门所认定公布的造价或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式和方法

四项成本的核定要根据各项成本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差异,结合本地区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进行分项分类分年度核定。

(一)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核定。四项成本中按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文规定支付的

费用,凡不超过规定标准,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或未实际支付的,不予扣除。

(二)按照当地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定。四项成本中按照市场合同议价支付的成本(费用),由市(地)、县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分房屋结构、用途、年份,确定本地区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清算时凡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据实扣除;票据合法、实际支付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说明理由,由清算人员进行确认,对无正当理由的按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四、其他事项

四项成本中,由市(地)、县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要由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下发文件进行公告。首先确定2006年—;2010年度单位面积金额标准,以后按年确定并及时公告。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与本地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协调,于7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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