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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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

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曲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韶关市曲江区城区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建设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

第四条城区范围分为规划区内(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范围)、规划区外两个区域。规划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因规划需要,“城中村”或其他特殊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范围,可参照规划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并在下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确定为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规划区外的私房报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区外

的镇可参照管理。

第五条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规划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私房建设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七条私房建设规划控制的基本要求:

规划区内新批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

规划区外新批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

第八条申报私房建设原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用地手续齐备;

(三)已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分户条件规定。

第九条私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审批:(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转赠或改为非居住用途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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