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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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

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

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

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

产品的

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

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

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

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

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

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

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

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

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

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

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

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

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

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

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

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能够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章名】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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