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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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一、审判组织 1、一般——独任制 2、例外——会审制:重大特殊案件。典型:清“九卿会审” (六部加都察院、大理寺、通正使司) 二、审判模式 1、两造:原、被告都到场时审判 2、五听:案件调查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讼求民情,一曰辞 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 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 则眊然)” 眊—《孟子· 离娄上》“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 “眊者,蒙蒙目不明之貌。”
司寇,西周始置,位次三公,与六卿相当,与司马、司 空、司士、司徒并称五官,掌管刑狱、纠察等事。




2、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3、汉——廷尉 4、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5、隋唐——刑部:司法;大理寺:囚禁;御史台: 纠察狱讼 6、宋:多样化。审刑院;其他机构也可干预司法

7、元:撤销大理寺,并入刑部;增设宗正府(管理贵 族事务) 8、明:“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大理 寺,复核机关);宦官厂卫 9、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三、特权制度 (1)八议制度——对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 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刑罚减免的制度。 1、议亲 2、议故 3、议贤 4、议能 5、议功 6、议贵 7、议勤 8、议宾 《唐律》:除犯十恶罪外,凡属八议的人犯死罪, 先奏请议,议定后奏请皇帝裁可。 (2)代理制度——特殊身份之人可不亲自出庭 《周礼· 秋官》:“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命夫,大夫官职。由其属下或子弟代为诉讼。一 般限于民事。




二、法规:周——“两造”“五听” 三、法典: 1、郑——前536,子产,“铸刑书” 2、战国,魏——李悝《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历代法 典的蓝本。 共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 法宗旨。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禹舜——《尚书》: “皋陶”(刑官)
与尧、舜、禹同为“上古 四圣” 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相 当于国家司法长官。 辅佐夏禹理政、治水。 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元 743年)追封其为“德明皇 帝”。


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 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 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 鼻祖”。 “法治”、“德治”思想 “狱神”
相隐—亲属拒证;春秋决狱

2、君权至上 3、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兼理司法 4、维护封建伦理纲常 4、实体程序合一 5、纠问模式、刑讯法定 6、恤刑慎狱:法官责任、会审、直诉、死刑复核、 录囚等
(七)清末、民国刑事诉讼法

一、时代背景 1840,鸦片战争,国破家 亡、变法图强。 二、清末变法 1、收回治外法权(刑事司 法权) 2、修律 人物:沈家本、伍廷芳 沈家本(1840—1913)字 子淳,汉族,吴兴(今浙江 湖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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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政策 (1)原则——鼓励控告,知情不报受罚 (2)例外 1、亲亲相隐 2、限制奴婢告主 3、老幼病残不得告诉(反、叛、逆、不孝除外) 4、禁止囚犯告发(虐囚、谋叛、牵连除外) 5、犯罪已被赦免,一般不得告诉 6、犯罪人死亡,一般不得告诉


(3)限制 1.惩处诬告,禁止匿名控告 2.审级:禁止越诉 (4)再例外——直诉制度(路鼓、肺石、邀车驾、 击登闻鼓、上表等) 三、总体特征 1、没有专设控诉机关 2、起诉实际上是指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1、司法、行政不分 2、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3、最高司法权——皇权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1、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2、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3、官吏举发 4、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关的关系)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1、被告人口供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检验结果 二、调查取证——刑讯 《唐律》对刑讯有细致的规定 时间、官员、工具、强度
(六)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特点概括

1、儒家思想:和为贵—无讼—律师辩护、代理;亲亲



四、特别程序——为防止、平反冤假错案 (1)录囚。东汉、唐;“虑”,宽恕。 (2)热审、寒审。明清。 (3)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核 准。死刑——立决、监侯。秋审、朝审。 五、审判责任 《周礼· 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盗》——保护封建私有财产 《贼》——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 护封建社会秩序 《囚》——审判,断狱 《捕》——追捕犯罪 《杂》——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 等行为 《具》——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 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3、秦,商鞅变法,对《法经》完善成《秦律》

4、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5、南北朝、隋



6、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12篇502条,斗讼律: 如何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 断) 唐代法律的形式:律、令、格、式 7、五代、宋、金:与《唐律》大同小异



8、元——《至元新格》第13篇为“诉讼”(实为控告 犯罪) 9、明、清——传承唐律,“斗讼”、“捕亡”、“断 狱”规定刑事诉讼 四、总体特征——诸法合一 1、民事、刑事不分 2、实体程序不分 3、归结于刑事法
(二)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先秦——士、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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