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毒理学与安全性评价的程序与规范

国际性组织
(1)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2)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IPCS) (3)国际潜在有毒化学物登记中心 (4)国际肿瘤研究中心(IARC) (5)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毒理学评价采取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它将各种
毒性试验按一定顺序进行,通常先行安排试验周
(2)繁殖试验目的在于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
子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 择提供依据。
(3)代谢试验也是本阶段常选的试验,目的
是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
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并为选
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和
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4.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通过本阶段的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 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 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终确定最 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 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二、毒性试验的选用原则
毒性试验的选用原则包括:
(1)我国创新的物质要求进行全部四个阶段
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
(4)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①食品添加剂:包括香料、其他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辐照食品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
香料:鉴于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品种很多,化学结构很不 相同,而用量则很少,在评价时可参考国外的资料和规 定,分别决定需要进行的试验。详见GB15193.1-200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期短、费用低、预测价值高的试验。
不同种类物质的评价程序对毒性试验划分的阶 段性有不同的要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 序》将毒性试验分为四个阶段。
食品毒理学: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Ames检测方法:
❖首先一组雄性大鼠进行腹腔注射芳香族化合物如多 氯联苯油溶液等。以诱导大鼠肝脏酶系的活性,4
食品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评价程序和方法》 GBl5193.1—1994
急性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致畸 试验,30 天喂养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繁 殖试验,代谢试验 慢性毒性试验,致癌 试验
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程序和方法》 GB7919-87
消毒产品 《消毒技术规范》第 8 章:消毒剂毒理试 验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 价程序
什么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通过动物实验和对人群的观察,阐明 某种物质的毒性及潜在的危害,对该 物质能否投放市场作出取舍的决定, 或提出人类安全的接触条件,即对人 类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作出评价的 研究过程称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toxicological safety evaluation)。
▪ (1)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 ▪ (2)污染食品的有害物质 ▪ (3)新食物资源及其成分 ▪ (4)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对受试物的要求
(1)提供受试物的有关资料
▪ 化学结构、组成成分和杂质 、理化性质、化学物的定 量分析方法、原料和中间体
(2)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 格化产品
❖世界各国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 价均以人类使用相对安全为前提。要知道,
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存在的,评价的依据
是人类或社会能够接受的安全性。我国对 不同物质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中,对安 全性的要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允许下的安全,指我国社会发展到现今阶 段所能接受的危险度水平。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原则
急性毒性试验,皮肤、 急 性 毒 性 试 验 , 皮 粘膜试验(皮肤刺激、 肤、粘膜试验 致敏、光毒、眼刺激)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对受试物的要求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1 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 N细胞活性测定3.1.1.2 人体试食试验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 N细胞活性测定3.1.2 试验原则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

11 . 甲 基 乙 基 酮 , 丁 酮 ( Methyl ethyl ketone,MEK); 12.凡士林油(Mineral oil;liquid petrolatum); 13. 橄榄油(Olive oil); 14. 花生油(peanut oil/Arachis oil) 15 . 凡 士 林 ( Petrolatum/Vaseline /petroleum Jelly); 16 . 聚 乙 二 醇 -400 ( Polyethylene Glycol-400,PEG400); 17.生理盐水(Saline); 18.吐温80(Tween 80); 19.水(Water)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本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 学评价的统一规程。
• 本程序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 价。
(二)对受试物的要求
• 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含有多 种原料的配方产品。
•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 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 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 相同。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 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 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 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 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 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 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 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 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 (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 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 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59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85)卫防字第78号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正文:----------------------------------------------------------------------------------------------------------------------------------------------------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1985年12月1日卫生部)前言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对于直接和间接用于食品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根据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将有利于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将彼此的结果进行比较,随着科学技术和事业的发展此程序将不断得到修改完善。
目的为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工作提供一个统一的评价程序和各项实验方法,为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标准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标准,并为评价新食物资源,新的食品加工、生产和保藏方法,提供毒理学依据,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一、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等。
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包装材料溶出物、放射性物质和洗涤消毒剂(用于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等。
三、新食物资源及其成份。
四、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总则在评价一种物质的安全性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以进行综合评价:一、化学结构:可以根据化学结构预测其毒性。
二、理化性质和纯度:试验样品必须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和理化性质。
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
需要鉴别其毒性作用系该物质本身的作用还是杂质的作用,或进行其它特殊试验时可用纯品。
必要时应考虑杂质的毒性。
如农药,一般用原药,但对我国创制的新农药,则应同时用纯品和原药进行试验。
三、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第五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克/人
<1
稍尝
1~50
500~4000
51~500 4000~30000
501~5000 30000~250000
5001~15000 250000~500000
>15000
>500000
0.05 0.5 5 50 500 2500
食品毒理学评价
第二节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历次版本: 卫生部文件《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1985年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4. 半数致死量(LD50):指受试物能引起实验动物50% 死亡的剂量或浓度。又称致死中量。
5. 最小致死量:指受试物使受试动物群体中仅引起 个别发生死亡的剂量。
6. 急性毒性:指机体一次给予受试化合物,低毒化 合物可在24小时内多次给予,在短期内发生的中毒效应。
食品毒理学评价
7. 蓄积毒性:指低于一次中毒剂量的外源化学物,反 复与机体接触一定时间后致使机体出现的中毒作用。
食品毒理学评价
三、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试验方法
开展食品安全毒理学试验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 • GB 15193.1-201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 GB 15193.2-2014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 GB 15193.3-2014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GB 15193.4-2014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 GB 15193.5-2014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 GB 15193.6-2014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保健食品15保健食品的毒理学评价与功能评价

【技能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清楚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与功能评 价的总体要求;正确使用毒性试验与功能性评价的方法;运用毒性试验的 原则与功能性评价的基本要求,开展保健食品研发过程中的评价工作。
2017/10/6
1
《 保 健 食 品 》
( 第 二 版 )
第一节
保健食品的毒理学评价
一、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的标准与阶段 (一)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所执行的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对食品安全性的评价包括急性 毒性试验、遗传毒理学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90 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和慢性毒性试 验(包括致癌试验)。 毒理学评价是对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评价的前 提。保健食品或其功效成分,首先必须保证食用安 全性,原则上必须完成卫生部《保健食品安全性毒 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中规定的第一、二 阶段的毒理学试验,必要时需进行更深入的毒理学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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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健 食 品 》
( 第 二 版 )
(二)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
1.毒理学评价的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为急性毒性试验阶段,包括经口急性 毒性(LD50)试验、联合急性毒性试验、一次最大 耐受量试验。 2.毒理学评价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包括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和 30 d喂养试验。 3.毒理学评价的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为亚慢性毒性试验,包括90 d喂养试 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 4.毒理学评价的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为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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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健 食 品 》
( 第 二 版 )
(三)30 d喂养试验 对只要求进行第一、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 受试物,若30 d喂养试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 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 综合其他各项试验结果可初步作出安全性评价。 (四)传统致畸试验 以LD50或30 d喂养试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 害作用剂量设计的受试物各剂量组,如果在任 何一个剂量组观察到受试物的致畸作用,则应 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果观察到有胚 胎毒性作用,则应进行进一步的繁殖试验。
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

动 物 实 验
人 体 实 验
检验报告 客户接受报告
试 验 检 验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产品配方 质量标准 工艺
相关资料(研发报告,功能评价、 检验方法,标准品等) 提供样品或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
保 健 食 品 检 验 的 要 求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 序和检验方法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程序和检验 方法规范的要求 人体试食试验规程的要求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 检验规范的要求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 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 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 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
在规定和约定的时限内出具检 验报告。 申报的功能不在27种范围内, 还应对其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 法及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出具 试验报告。
检 验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
按照申报的质量
标准,对药监局 提供的申报样品 进行的全项目检 验。(注册申请后进行)
复 核 检 验
对申请人申报的
质量标准中功效 和标志性成分的 检测方法进行复 核的检验。
(注册申请后进行)
检 验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承担保健食品试验、
样品检验、复核检验 的机构由国家食品药 品管理局负责确定。
对 受 试 物 处 理 的 要 求
膨胀系数较高的受试物处理:受试 物的膨胀系影响动物给予剂量,以 此选择合理的给予方式(掺入饲 料)。
液体保健食品浓缩:采用不破坏有 效成分的方式,60~70º c减压浓缩或 冷冻干燥。
含乙醇的保健食品:超过动物最大 灌胃量,可浓缩。乙醇量用原酒基 调整。Ames和果蝇试验去除乙醇。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

第六章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与功能学评价研究学习目的把握保食品安全评价基本方法:握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及一盘要求;热保使食晶安全性与功诉价的一般要求;了保食品安全性与功能评价的相技术规范。
学习要点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原则、试验阶段与试验原、试内容与结果判定原则;保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与功能学评价一般要求保健食品的评价,包括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和卫生学评价。
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是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首先,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作为支撑,不能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其次,保健食品应当保证安全性,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性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D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能够保证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②国家规定不可用于保键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③依法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材料。
在本章中将介绍与保健食品安全性相关的保健食品原料要求、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方法、,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与保健食品功能性相关的功效评价原则及方法。
保健食品的卫生评价则与普通食品相似,这里不再赘述。
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已将单一物质的名单扩充为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的完整目录,以保障产品的安全和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的用量是指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性和具备相应保健功能应当达到的最低和最高限量。
功效是指保健食品原料在一定用量下的功效。
原料或者用量的改变都有可能导致功效的改变。
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 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 对受试物的要求2.1.1 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 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 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 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 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 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1 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 NK细胞活性测定3.1.1.2 人体试食试验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 NK细胞活性测定3.1.2 试验原则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入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1.依据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
2.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与评价。
3.受试物3.1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3.2 资料要求3.2.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3.2.2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
3.2.3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3.2.4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3.3 受试物的特殊要求3.3.1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
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
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3.2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
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
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4.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下列试验。
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4.2遗传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保健食品毒理与功能检验要求

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
4、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共59种。 Ⅲ 5、保健食品配方中原料数量: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保健食 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 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 名单Ⅱ物品总数不得超过4个。
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一、对检验样品的要求 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三、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对送检样品的要求
对送检样品的一般要求: 1 、样品必须是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
工艺及质量标准的规格化定型产品。 (至少是经中试的定型产品) 2 、送检单位应提供受试样品的配方, 及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 构、纯度、稳定性等)及相关的资料。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检验机构按 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送检 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含 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4、卫生学检验:检验机构SFDA颁布的或企 业提供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 卫生学及产品质量有关指标(除功效成分和标 示成分以外)的测定。
对送检样品的要求
3 、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
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4、送检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 5、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6、提供与申请功能相关的科学文献资 料或试制过程的实验参考资料。
对送检样品的要求
不同试验对样品的要求:
一、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的要求 二、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的要求 三、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要求 四、样品推荐量较大样品的要求
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
6、益生菌类产品:按保质期分批送样;需浓缩时, 最好是提供经低温干燥浓缩的浓缩样品。 7、含大豆蛋白、乳清蛋白产品:应提供30天喂养 用量的去大豆蛋白、乳清蛋白样品。 8、高膨胀度产品: 应说明样品的膨胀系数。 9、非水溶性产品:应说明合适的溶剂。 10、推荐量较大的样品: 如达到 6克/日 或 12ml /日以上,已超过动物的灌胃量、饲料的掺入量, 考虑推荐量的100 倍用量设计问题,可提供去辅 料或浓缩的样品,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定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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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 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 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于 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 试验和30 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 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 ①基因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 体酶试验(Ames 试验)为首选,其次考虑选用 V79/HGPRT 基因突变试验,必要时可选其它试验。
• ②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 畸变试验。
• ③TK 基因突变试验。 • ④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 ⑤ 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
• 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用 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 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 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 试验。
2、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 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 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 性试验。
•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 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二、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对受试物处பைடு நூலகம்的要求
受试物进行不同的试验时应针对试验的特点和受试 物的理化性质进行相应的样品处理。
• 人体推荐量较大的受试物的处理:设计试验剂量 会超过动物的最大灌胃剂量或超过掺入饲料中的 规定限量(10%重量),可允许去除既无功效作 用又无安全问题的辅料部分后进行试验。
3、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 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 验。
• ⑴ 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 或毒性甚微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 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 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 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 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评价程序
一、对受试物的要求
• 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 必要时应提供受试物各组成成分,特别是功效成 分或代表性成分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名 称、结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等)及检测报 告等有关资料。
•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使 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 袋泡茶类受试物的处理:可用该受试物的水提取 物进行试验,提取方法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法 相同。提取2次,将提取液合并浓缩至所需浓度, 并标明该浓缩液与原料的比例关系。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 液体品需要进行浓缩处理时,应采用不破坏其中 有效成分的方法。可使用温度60℃~70℃ 减压或 常压蒸发浓缩、冷冻干燥等方法。
• 含有毒性较大的人体必需营养素(如维生素A、硒 等)的保健食品的处理:如产品配方中含有某一 毒性较大的人体必需营养素,在按其推荐量设计 试验剂量时,如该物质的剂量达到已知的毒作用 剂量,在原有剂量设计的基础上考虑增加去除该 物质或降低该物质剂量的受试物剂量组,以便对 保健食品中其它成分的毒性作用及该物质与其它 成分的联合毒性作用做出评价。
• (2)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 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请单 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 一致,则可将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 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 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 三阶段毒性试验。
• (二)以卫生部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 或动植物提取物或微生物(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 定的药食同源物质除外)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 3、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 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 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 规用量时,需增加30 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 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 (四)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或营养素补充剂名单 的营养素的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 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 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 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 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 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应该考虑原核细胞与 真核细胞、体内试验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 原则。从Ames 试验或V79/HGPRT 基因突变 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 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TK 基因突变试验或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 析试验)中分别各选一项。
• (五)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 健食品,必要时应针对性的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 试验。
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 试 验或V79/HGPRT 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 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及TK 基 因突变试验或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 畸变分析试验))中的任一项)和30 天喂养试验,
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 (三)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 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以下情况确定试验内 容:
伴性隐性致死试验,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 • ⑥30 天喂养试验。 • ⑦ 传统致畸试验。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 90 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 括致癌试验)
四、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 验的原则要求
• (一)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 以及允许用作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 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等为原料生产 的保健食品,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 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