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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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定额调整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函﹝2011﹞71号
【发文日期】2011-08-23
【实施时间】2011-08-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6号)等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提高扣除标准后涉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标准提高后,影响到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变化。我省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都因扣除标准的提高而下降。定额征收的,要调整纳税人原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或所在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的,要调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
二、调整方法
(一)调整定额和降低应税所得率。对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的,应通过测算,按照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定额调整。对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定额的,要开展典型调查,分行业、分经营规模,按照新扣除标准结合新税率级距测算一定数量纳税户的应税所得率,以此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适用的新应税所得率。新应税所得率原则上应低于原应税所得率一定幅度,使国家的惠民政策得以体现。原采用省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地税发〔2005〕50号)规定应税所得率最低档的,根据测算结果仍应
下调。涉及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等电脑定税的行业,测算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由信息部门输入电脑定税软件,由电脑程序重新生成应纳税定额。
(二)调整综合征收率。目前,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饮食业超定额领购发票业务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各地应按新税法重新测算和确定本地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并从9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综合征收率执行。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要求,采取分行业、分经营规模,结合税率级距逐一进行测算调整。为节省时间,还可以按照扣除标准降低的幅度,结合税率级距的变化统一测定一个平均降幅,在所有定额征收户、定率征收户中统一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有关要求
(一)本次纳税定额调整,实质上是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确保新法的如期实施,体现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各地要迅速行动,认真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做好新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督办、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征管、税政、信息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调整工作。
(二)本次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抓紧时间,务必在9月30日前完成调整任务,并重新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通知到纳税人,确保在10月份征期按调整后的定额征收9月份应纳税款。
(三)各地应认真执行新的扣除标准,对于经测算在一定经营收入限额以下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应再核定个人所得税定额,在核定定额时不应简单用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经营限额由各市(地)局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