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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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

【标 签】所得税有关征管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05﹞168号
【发文日期】2005-08-18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1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掌握标准不一致、具体计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征管情况,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适合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统一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业务收入,确定三档征收率。

征收率如下:
级次 年业务收入额 征收率
一 不超过100万元(含)的 4%
二 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含)的 5%
三 超过300万元的 6%
(二)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将收入换算为年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据以计算本月应纳的税款。

然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申报纳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申报纳税。

为简便征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律师事务所上年度的总收入预定本年的征收率(上年度没有收入的,先按5%征收率预征),每月按照预定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入确定征收率,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二、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25%调整到30%。

三、考虑到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取得分成收入不稳定,一次收入涵盖时间较长的特点,对其取得的分成收入,可按年计算并分解到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当年第一次取得的分成收入减除营业税费(事务所己扣减营业税费后再实行收入分成的,不得重复减除)和30%办案费用后,除12,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出一个月的应纳税款,再乘以12得出本次收入应纳税款。

(二)从第二次取得的分成收入起,按累计的分成收入依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减累计己纳税款,得出本次收入实际应纳的税款。

(三)既有分成收入,每月又领取工资薪金等收入的,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后,在次年1月份的申报期内,将上年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等收入合并,按上述方法汇算申报缴纳全年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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