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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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标 签】土地增值税核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1-12-06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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