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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失业,费率失业保险费,特定地区,费率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人社秘﹝2015﹞99号

【发文日期】2015-03-30

【实施时间】2015-03-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份起按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着力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制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四、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关联知识:

1.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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