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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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名称: 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 道路运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
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路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管部门核定;市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