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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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节姓名权
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
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是自然人用于与其他人自然人相区别的称谓。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出于各种不同的需要,除了登记使用在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正式的姓名外,还常常使用笔名、艺名、小名、网络中的昵称等,姓名权中的姓名一般指正式姓名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笔名、艺名。
二、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自己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等,任何人无权干涉。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自然人的姓名在出生时就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确定用于申报户口,即姓名权由法定监护人依法代为行使了。自然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既可以以认可的方式继续沿用法定监护人依法代为起用的姓名,还可以依法通过行使姓名决定权而放弃原有的父母代为起用的姓名,实现自己决定自己姓名的意愿。
在我国,自然人行使姓名权还常常受到一定的特有历史文化传统及稳固持久的习俗的影响。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比较强,因而常常需要随父姓,在“名”上享有相对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从单纯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姓还是名,自然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甚至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姓氏。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自主地在各种场合签署或容许他人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也有权请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凡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契据、文件及向司法机关作证等场合,要求公民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也要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使用姓名,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既可以使用正式姓名,也可以使用笔名、艺名等,如在影视作品中使用自己的艺名。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放弃原使用的姓名而启用新的姓名的权利。
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的姓名决定权的必然延伸。
公民可改变自己的姓名,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任意进行,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姓名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1016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处分自己的名称,并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
1013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标志性的称谓,这种称谓包括全称与简称,全称通常在正式场合使用,一般从前到后依次包括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名称;简称通常是指在非正式场合使用的号、商号或其名称的一个最具区别性、标志性的组成部分。
二、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名称,并向法定机关登记注册。
对名称的自主决定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zhd名称、dangzhengjun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budui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名称使用权
名称使用权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经营活动中等各种场合签署或容许他人称用其名称的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自主使用其名称,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如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中的署名行使的就是名称的专有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名称变更权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定程序放弃原使用的名称而启用新的名称的权利。变更自己的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的法定权利。
由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而非自然人的个体活动,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2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企业名称变动过快给对方交易主体带来交易风险。
4、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定程序放弃原使用的名称而将该名称转让给其他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所有的权利。
该转让在转让与受让双方达成协议后,1016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