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2012]124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9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海南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04〕1553号)、《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建〔2008〕29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央、省级、市级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建设,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行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行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行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的行为。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市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验收等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开展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批复的专项资金计划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核算;

(四)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五)按规定提供工程结算、财务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