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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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直 接 请求 权 。此观 点也 认 为我 国 的现有 立 法 也 没 有赋 予 直 接 向第 三 人赔 偿 保 险金 与 第 三 人可 以直 接 向保 险 人请 求 支
受 害 第 三 人 直 接 请 求 权 。首 先 ,《 交 法 》第 7 道 规 定: 6条
付 保 险 金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意 思 ,两 者 并 不 能 等 同 。在 受 害 人
山 东省 农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 学 报
2 1 正 00
第 2 卷 第 6 7 期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 位
一 一
以 受 害人 直接 请 求 权 为视 角
马 海 燕
(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 0 1 ) 0 5 4
摘戛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及 机动车 交通 事故 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 ) 等法律法规在我 国建立的强制 责任保 险制度 ,以分散和转嫁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 的赔 偿责任为 目的 , 是为第三人的利益 而设立 的、 具有公
并 同 的约 定 就保 险事 故 向保 险 人 主 张保 险 金 请 求权 。而对 被 保 害 人仍 然 不 能 取 得直 接 请 求 权 。 (。 ) 且 该 条 也 只是 规 定 险 人享 有 侵权 损 害 赔偿 请 求 权 的第 三 人 与保 险人 之 间 并没 有 了 保 险人 可 以直 接 向第三 人 赔 偿 保 险金 ,但 并不 能 因此 反 过 建 立 任 何 合 同 关 系 , 根据 合 同 的相 对 性 , 第 三 人 对 保 险人 来 说 ,赋 予 了第 三 人 对 保 险 人 的 直接 请 求 权 ,保 险 人 可 以
“ 动车发 生交通 事故造 成人身 伤亡 、财产损 失的 ,由保 没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的 情 况 下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的诉 讼 地 位 ,又 机
。 险 公 司在 机动 车 第 三 者 责任 强 制保 险责 任 限额 范 围 内予 以赔 有 两 种 理 解 :[ 偿。 ”该 规 定 虽 然 明 确 了保 险 人 有 支 付 的 义 务 , 但 并 未 明 ( 1)在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诉 讼 中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与 肇 确 规 定 受 害 人 可 以行 使 请 求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另 外 ,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事 方 一 同 构 成 共 同 被 告 。 其 理 由 是 ,《 交 法 》 第 76 条 道
关键词:直接请 求权;强制责任保 险;诉讼地位
中 图分 类 号 :D 5 9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 5 2 1 )0 — 1 8 0 0874 0( 0 6 0 — 3 0 0
一
、
既 往 观 点 的 梳 理 与 反 思
向受 害人赔偿 保险 金 。 ”但这只 是个授 权性规 定 ,法律 只
系:一是受害者 ( 第三人) 与肇事方 ( 车主) 之间的侵权责任关 保险人才 负有 向受害人 的直接给 付义务 ,而该 “ 法律 ”并 系 。二是保险人 与被 保险人 ( 车主) 间的保险合 同关系 。 不是指保 险法 本身 ,而是其他法律 的特别规定 。若其 他法 之 当发生合同中约定 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 律没有关于受害人可 以向保险人请求直接给付 的规定,则受
任 的基 础 是被 保 险 人侵 权 责 任 的成 立 ,当被 保 险 人 依法 对 受 规定 了机 动车 发生 交通事 故造 成人 身伤亡 、财产损 失 的,
害人 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时 ,受 害人 就 不应 当享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 由保 险公 司 在机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其 次 , 《 例 》 第 28 条 规 定 :“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道 路 予 以 赔 偿 ,超 过 责 任 限 额 的 部 分 , 由 有 过 错 的 机 动 车 一 方 条 被 交 通 事 故 的 , 由 被 保 险 人 向保 险 公 司 申 请 赔 偿 保 险 金 。 承 担赔偿 责任 。保险公 司承担 的是第 一序位 的赔偿 义务 。 ”
被保险人依责任保险的原理 向保 险人行使请求权是立法者本 机 动车肇事方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 ,这种补充赔偿责 任,既
其 一 , 认 为 受 害 第 三 人 对 保 险 人 没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 在 将 权 利 授 予 给 了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才 具 有 主 动 权 。 再 保 保 诉 讼 中保 险 公 司 被 列 为 共 同被 告 或 者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次 , 虽然 《 险 法 》第 50 条 第 l 款 规 定 :“ 险 人 对 责 人 。这 种 观 点 认为 我 国 法律 并 没 有赋 予 受 害 第三 人 对 保 险人 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的 直接 请 求 权 。 ( 投 保 机 动 车 责 任 保 险 的机 动 车 在 发 生 定 或 者 合 同 的 约 定 ,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直 接 … ” 涉 及 第 三 人 的交 通 事 故 时 ,会 涉 及 三 方 主 体 和 两 类 法 律 关 向该 第 三 者赔 偿 保 险 金应 是 指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益性和很 强社会管理功 能的险种 , 但法律没有赋 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 由此 , 害人可 否以保 险人 为被 告提 起诉 受
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 实践中做 法各异。实际上基 于强制 责任保 险制度的立 法 目的, 当赋 予被 害人 直接请 在 应
求权 ,即 被 害 人 可 以保 险公 司 为被 告 提 起 诉 讼 。同时 被 保 险 人 也 应 当介 入 到诉 讼 中来 。
受 害 第 三 人 直 接 请 求 权 。首 先 ,《 交 法 》第 7 道 规 定: 6条
付 保 险 金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意 思 ,两 者 并 不 能 等 同 。在 受 害 人
山 东省 农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 学 报
2 1 正 00
第 2 卷 第 6 7 期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 位
一 一
以 受 害人 直接 请 求 权 为视 角
马 海 燕
(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 0 1 ) 0 5 4
摘戛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及 机动车 交通 事故 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 ) 等法律法规在我 国建立的强制 责任保 险制度 ,以分散和转嫁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 的赔 偿责任为 目的 , 是为第三人的利益 而设立 的、 具有公
并 同 的约 定 就保 险事 故 向保 险 人 主 张保 险 金 请 求权 。而对 被 保 害 人仍 然 不 能 取 得直 接 请 求 权 。 (。 ) 且 该 条 也 只是 规 定 险 人享 有 侵权 损 害 赔偿 请 求 权 的第 三 人 与保 险人 之 间 并没 有 了 保 险人 可 以直 接 向第三 人 赔 偿 保 险金 ,但 并不 能 因此 反 过 建 立 任 何 合 同 关 系 , 根据 合 同 的相 对 性 , 第 三 人 对 保 险人 来 说 ,赋 予 了第 三 人 对 保 险 人 的 直接 请 求 权 ,保 险 人 可 以
“ 动车发 生交通 事故造 成人身 伤亡 、财产损 失的 ,由保 没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的 情 况 下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的诉 讼 地 位 ,又 机
。 险 公 司在 机动 车 第 三 者 责任 强 制保 险责 任 限额 范 围 内予 以赔 有 两 种 理 解 :[ 偿。 ”该 规 定 虽 然 明 确 了保 险 人 有 支 付 的 义 务 , 但 并 未 明 ( 1)在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诉 讼 中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与 肇 确 规 定 受 害 人 可 以行 使 请 求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另 外 ,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事 方 一 同 构 成 共 同 被 告 。 其 理 由 是 ,《 交 法 》 第 76 条 道
关键词:直接请 求权;强制责任保 险;诉讼地位
中 图分 类 号 :D 5 9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 5 2 1 )0 — 1 8 0 0874 0( 0 6 0 — 3 0 0
一
、
既 往 观 点 的 梳 理 与 反 思
向受 害人赔偿 保险 金 。 ”但这只 是个授 权性规 定 ,法律 只
系:一是受害者 ( 第三人) 与肇事方 ( 车主) 之间的侵权责任关 保险人才 负有 向受害人 的直接给 付义务 ,而该 “ 法律 ”并 系 。二是保险人 与被 保险人 ( 车主) 间的保险合 同关系 。 不是指保 险法 本身 ,而是其他法律 的特别规定 。若其 他法 之 当发生合同中约定 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 律没有关于受害人可 以向保险人请求直接给付 的规定,则受
任 的基 础 是被 保 险 人侵 权 责 任 的成 立 ,当被 保 险 人 依法 对 受 规定 了机 动车 发生 交通事 故造 成人 身伤亡 、财产损 失 的,
害人 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时 ,受 害人 就 不应 当享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 由保 险公 司 在机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其 次 , 《 例 》 第 28 条 规 定 :“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道 路 予 以 赔 偿 ,超 过 责 任 限 额 的 部 分 , 由 有 过 错 的 机 动 车 一 方 条 被 交 通 事 故 的 , 由 被 保 险 人 向保 险 公 司 申 请 赔 偿 保 险 金 。 承 担赔偿 责任 。保险公 司承担 的是第 一序位 的赔偿 义务 。 ”
被保险人依责任保险的原理 向保 险人行使请求权是立法者本 机 动车肇事方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 ,这种补充赔偿责 任,既
其 一 , 认 为 受 害 第 三 人 对 保 险 人 没 有 直 接 请 求 权 , 在 将 权 利 授 予 给 了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才 具 有 主 动 权 。 再 保 保 诉 讼 中保 险 公 司 被 列 为 共 同被 告 或 者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次 , 虽然 《 险 法 》第 50 条 第 l 款 规 定 :“ 险 人 对 责 人 。这 种 观 点 认为 我 国 法律 并 没 有赋 予 受 害 第三 人 对 保 险人 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的 直接 请 求 权 。 ( 投 保 机 动 车 责 任 保 险 的机 动 车 在 发 生 定 或 者 合 同 的 约 定 ,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直 接 … ” 涉 及 第 三 人 的交 通 事 故 时 ,会 涉 及 三 方 主 体 和 两 类 法 律 关 向该 第 三 者赔 偿 保 险 金应 是 指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益性和很 强社会管理功 能的险种 , 但法律没有赋 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 由此 , 害人可 否以保 险人 为被 告提 起诉 受
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 实践中做 法各异。实际上基 于强制 责任保 险制度的立 法 目的, 当赋 予被 害人 直接请 在 应
求权 ,即 被 害 人 可 以保 险公 司 为被 告 提 起 诉 讼 。同时 被 保 险 人 也 应 当介 入 到诉 讼 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