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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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分析

山西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已于2009 年如火如荼的展开,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已经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以整合主体法律顾问、被整合煤矿企业法律顾问等不同身份和角色全程参与其中,现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践为基础,结合有关企业兼并重组规范性文件,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进行一定分析,以资参考。

一、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定义在分析兼并重组整合方式之前,有必要厘清何为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际上,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其仅是法律适用的产物,可以说兼并、重组和整合是三个并列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也未对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企业兼并、重组的概念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有所涉及,但均是从各部门方便管理的角度定性的,企业整合则仅能算作一个经济术语,称不上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具体如下:

(一)企业兼并的定义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二)企业重组的定义以及方式有关重组的定义,主要体现在相关的税收规定,其中包括股权重组和企业重组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又有一定的重合。根据《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而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可以说《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企业重组的定义外延

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所有的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二、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在山西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方式并用的局面。山西省 人民政府在其于 2008 年颁发的晋政发 [2008]23 号文件中对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做

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

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

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省煤

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主要也是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

但在晋政发 [2008]23 号文明确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前, 兼并重组整合试点城市也采取过租赁和托管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和地方国有煤矿租赁中小煤矿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

地, 进行自主生 产经营和安全管理。 所谓的托管是指在煤矿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由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国有 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和安全的全面管理。

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分析

不同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其利弊也各有差异。以下仅就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租赁、 托管等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几种常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进行简要分析。

(一)股权收购方式分析 如果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会计账务明确规范,负债较少,不存 在任何账外负债和资产, 股权收购无疑是一种简便易操作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无论是认缴 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增加的注册资本还是受让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股东的股权, 此 方式的操作程序都相对简易。 但认缴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增加的注册资本的, 该新增的 注册资本能够留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以支持企业后期发展; 且《公司法》 规定增加出 资可于两年内分期到位, 由此可降低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资金压力并减少风险; 而受让被兼并 重组整合煤炭企业股东的股权则无此优势。

实践中,为避开矿业权转让繁琐的报批程序,通常会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兼并重 组,但股权收购的劣势在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的历史包袱无法甩开,风险较大。

(二)资产收购方式分析 根据笔者参与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践,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或多或 少都存在隐名持股、 干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兼并重组整合主体 来说,资产收购应该是可予以优先考虑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该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割断兼并 重组整合主体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的关系, 无须承担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炭企业负债及 其他由于会计帐簿不健全引致的风险,尤其是或有负债等风险。

(三)租赁、托管方式分析 租赁、托管等兼并重组整合方式是以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让渡经营权的方式实施的, 先期投入较小。 但因为租赁、 托管合同法律关系是取得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 从法律属性角 度讲, 属于合同之债,相对于股权转让取得的社员权、资产转让取得的物权而言, 稳定性较 差,需投入一定的精力使得相关法律关系能够有效持续, 且无法对抗第三方, 因此风险相对 较大。

此外,实践中煤矿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方式存在被认定为名为经营权让渡、实为采 矿权转让,并进而否定相关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因此实际采用的并不多。 ,由大型煤 ;鼓励电力、冶金、化工

从该规定可知, 山西 山西省内的个别煤炭企业 所谓的租赁是指由国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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