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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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
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2]8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2]8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
第四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园林、环保、水务、发展计划、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管线建设计划编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建设项目计划,经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