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现金业务运营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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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现金业务运营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2)

第一节现金业务运营管理主要内容 (3)

第二节现金业务基本原则 (4)

第三节现金业务运营人员岗位职责 (5)

第二章钱箱款箱管理 (7)

第一节基本要求 (7)

第二节营业网点款箱管理 (10)

第三节现金中心款箱管理 (17)

第四节钱箱日常操作 (19)

第三章现金收付业务 (25)

第一节现金收款业务 (26)

第二节现金付款业务 (27)

第四章现金出入库及调拨、调剂业务 (28)

第一节基本要求 (28)

第二节现金出入库及调拨、调剂业务操作 (31)

第五章反假货币业务 (37)

第一节基本要求 (37)

第二节假币收缴业务操作 (37)

第六章现金兑换业务 (40)

第七章现金整点业务 (42)

第一节基本要求 (42)

第二节现金整点业务操作 (42)

第八章自助机具现金业务 (45)

第一节基本要求 (45)

第二节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操作 (46)

第九章现金业务长短款处理 (48)

第一节基本要求 (48)

第二节现金长短款业务操作 (51)

第十章现金业务检查 (52)

第一章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现金业务操作,防范现金业务风险,根据我行相关制度及内外部控制需要,制定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钱箱管理、收款业务、付款业务、整点业务、结账业务、兑换业务、反假管理、现金调拨、现金长短款处理、现金业务检查等现金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各级机构和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均须执行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中涉及的相关名词释义:

1.电子钱箱:是核心系统中用来记载办理现金业务人员的库存现金电子登记簿。包括机构电子钱箱和柜员电子钱箱。

2.款箱:是办理现金业务的各类人员实际领用、保管现金实物的款箱、包(袋),款箱应与核心系统中的电子钱箱相对应,其收付增减变化及流转过程需完整在系统中记载和反映,各办理现金业务的人员款箱库存现金余额应与核心系统电子钱箱余额一致。

3.机构电子钱箱:是核心系统中用于管理机构及柜员电子钱箱的钱箱,反映网点业务库现金的收付增减变化情况。每个机构设立一个机构电子钱箱。

4.机构款箱:是指机构钱箱管理员用来保管网点业务库大宗现金实物的款箱、包(袋)。

5.机构钱箱管理员:是指在核心系统中领用机构电子钱箱、负责机构业务库大宗现金实物保管的人员,具体可由各网点根据人员实际情况及岗位分工、人员轮岗安排等指定相应人员行使机构钱箱管理员的职责。

6.共同加锁人:是指与机构钱箱管理员共同管理机构款箱的人员,负责机构业务库大宗现金实物的监督核对,具体可由网点运营主管或指定人员担任。

7.柜员电子钱箱:是核心系统中用于记载办理现金业务的其他柜员现金收付增减变化过程的电子钱箱。

8.柜员款箱:是营业过程中柜员用来保管现金实物的款箱、包(袋)。

9.现金中心:是指统筹辖内现金实物管理,办理与辖属指定机构间现金实物调拨、与当地人行或同业间现金出入库流转的机构。原则上各分行设立一个现金中心,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负责特定一个或多个机构现金调拨流转的现金分中心。

10.现金调拨:是指现金中心与辖属各机构间现金实物出入流转业务。

11.现金出入库:是指现金中心与当地人行或同业的业务库间的现金实物出入流转业务。

12.现金调剂:是指机构内机构钱箱管理员与其他柜员或柜员间的现金实物出入流转业务。

第一节现金业务运营管理主要内容

我行现金业务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现金运营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相关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

四、现金运营业务风险控制;

五、现金备付管理和库存监控;

六、现金运营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七、反假币管理和反假币培训;

八、现金运营业务信息管理等。

第二节现金业务基本原则

我行现金业务运营处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现金收付款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办理;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

二、办理现金业务须严格坚持“一笔一清”、“一户一清”;一笔现金业务未全部处理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岗、离柜;临时离岗,钱章证入箱上锁,柜员退出系统。

“一笔一清”是指柜员办理的每笔现金业务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步骤,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完成现金归位入箱或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下一笔业务;一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

“一户一清”是指柜员为每个客户办理完全部的现金业务,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完成现金收付后,方可为另一客户办理业务或离开柜台。

三、严格执行现金业务审批、授权制度;现金调拨、大额现金支付等业务需由运营主管审批;大额现金收付由主管授权,并对收付的现金卡大数确认。

四、办理现金业务实行日清日结、多次轧计、及时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各机构对收入的现金款项,必须按照客户要求在收款当日及时、准确记入相应账户,不得收款不入账;与客户另有

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要求执行。

五、交接确认。对于现金业务流转的各个环节必须建立起相应的交接确认制度。对于现金业务交接,如其交接流转过程在核心系统中有记载和反映的,以系统记载为准,可不必记载手工交接登记簿;对于系统中没有记载和反映的,必须设立和记载手工交接登记簿。现金业务交接时,交接双方需验证对方身份,并对交接的款项、款箱(包)、物品等当面清点确认。

六、发现客户缴款差错,需及时报告,并当面与客户核对确认;发生内部现金业务差错,需及时报告查找,并按规定进行挂账处理,不得“长款取出”、“私自垫款”、“以长补短”、“短款空库”。

七、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和手续不全的实物出入库。

八、营业网点支付的现金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九、所有办理现金业务的区域必须做到监控全覆盖、不得留有死角;所有涉及现金实物的作业及流转环节必须在监控下进行,确保各环节清晰可辨。

十、现金出入库、现金调拨必须双人武装押运。

十一、办理现金业务的机构必须为现金业务人员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运营机具,营业机构应在网点为客户提供人民币验钞复点机具。

第三节现金业务运营人员岗位职责

各分行应根据总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实际配备相应的现金业务人员。现金业务操作人员上岗,须经过点钞、反假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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