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实务研究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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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职责定位
全体债权人是破产体资源的享有者。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治
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裁判文书对债务人企业的列述方式比较: 进入破产程序前: 原告:A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A公司董事长。 进入破产程序后: 原告:A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A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产—>宣告破产”期间内充分发挥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 、调查和管理职能,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体检”(不仅调查 现状而且追查历史),运用管理人代表权、管理人解除权、 管理人撤销权等推动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二条“不予受理”、第十四条“驳回申请”的规定应不再适用。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有异议且申请人不持 到期债权文书的:另案(个别诉讼)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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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一 》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破产费用:无法定义务。《破产规 定》第8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2条、《企业破 产法》第43条、《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 *管理人也可向申请人或其他人借款支付破产费用,借款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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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三部分:破产重整 第四部分:破产和解 第五部分:房企破产疑难解析 第六部分:“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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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申字号案件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一)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裁定“受理( ***对) ***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 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 款,也即《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破产法》第9条对“撤回申请”的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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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百度文库
(三)关于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从“假破产”命题之否定,看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破产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
第9条规定了对不执行立案登记制情形的上一级法院监 督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2款也规定了“不 予受理”和“驳回申请”及其二审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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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一)关于“假破产真逼债” *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破产逼债?债务人可以选择清偿债务
让申请人失去到期债权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与之和解 按《企业破产法》第9条“撤回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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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二)关于“假破产真逃债”
*为什么说破产不是逃废债的手段,相反是打击逃废债的工具? 放宽“受理破产”的关口,把严“宣告破产”的关口:在“受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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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一 》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一)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不持异议。 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是否有异议以及 是否是针对到期债权人身份的异议 (二)申请人持有到期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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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2、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查明债务人有公 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可能、或能够提供 “人格否认”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 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追索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 任。 (谨慎适用 《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
*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整、不真实,通过现有线索 调查和变价到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的, 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按《公司法解释 二》第18条第2、3款,追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 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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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二)破产清算原因:裁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 第3条、第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 条第1款,第99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款,第107条 第1款
*破产程序三段论:破产受理阶段(破申字号案件);破 产鉴别阶段和破产拯救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人企业被 宣告破产前的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 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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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二)具体的司法技巧 通过破产衍生诉讼分解破产诉讼的压力(关于破产衍生诉
讼之破产合议庭回避); 运用市场手段推动破产财产的最大化; 拓展债权人的索债渠道; 争取政府对法治的支持(抓住行政绩效的敏感点,让行政
绩效与司法绩效同进退); 推动债权人的自治。
3、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能够提供关联企 业“人格混同”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 明前述事实,直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清算方法。 (谨慎适用《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以及由此延伸形 成的《企业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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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一)市场化破产的理念:建立司法备位、市场主位、政 府配位的共治机制
司法恪守程序引导,释放大量的市场自治空间,仅作备位 的事务参与;
市场培育公共理性,发挥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公共顾问职 能,抑制个体的不当诉求;
政府不越位不失位,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行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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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1、管理人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 整、不真实的情形
*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整、不真实,不是提前终结 破产程序的理由。 账簿只是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线索之一。 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只有一个理由:《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的“债务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职责定位
全体债权人是破产体资源的享有者。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治
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裁判文书对债务人企业的列述方式比较: 进入破产程序前: 原告:A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A公司董事长。 进入破产程序后: 原告:A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A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产—>宣告破产”期间内充分发挥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 、调查和管理职能,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体检”(不仅调查 现状而且追查历史),运用管理人代表权、管理人解除权、 管理人撤销权等推动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二条“不予受理”、第十四条“驳回申请”的规定应不再适用。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有异议且申请人不持 到期债权文书的:另案(个别诉讼)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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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一 》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破产费用:无法定义务。《破产规 定》第8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2条、《企业破 产法》第43条、《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 *管理人也可向申请人或其他人借款支付破产费用,借款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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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三部分:破产重整 第四部分:破产和解 第五部分:房企破产疑难解析 第六部分:“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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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申字号案件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一)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裁定“受理( ***对) ***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 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 款,也即《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破产法》第9条对“撤回申请”的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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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百度文库
(三)关于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从“假破产”命题之否定,看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破产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
第9条规定了对不执行立案登记制情形的上一级法院监 督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2款也规定了“不 予受理”和“驳回申请”及其二审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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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一)关于“假破产真逼债” *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破产逼债?债务人可以选择清偿债务
让申请人失去到期债权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与之和解 按《企业破产法》第9条“撤回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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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二)关于“假破产真逃债”
*为什么说破产不是逃废债的手段,相反是打击逃废债的工具? 放宽“受理破产”的关口,把严“宣告破产”的关口:在“受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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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一 》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一)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不持异议。 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是否有异议以及 是否是针对到期债权人身份的异议 (二)申请人持有到期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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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2、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查明债务人有公 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可能、或能够提供 “人格否认”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 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追索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 任。 (谨慎适用 《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
*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整、不真实,通过现有线索 调查和变价到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的, 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按《公司法解释 二》第18条第2、3款,追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 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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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二)破产清算原因:裁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 第3条、第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 条第1款,第99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款,第107条 第1款
*破产程序三段论:破产受理阶段(破申字号案件);破 产鉴别阶段和破产拯救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人企业被 宣告破产前的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 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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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二)具体的司法技巧 通过破产衍生诉讼分解破产诉讼的压力(关于破产衍生诉
讼之破产合议庭回避); 运用市场手段推动破产财产的最大化; 拓展债权人的索债渠道; 争取政府对法治的支持(抓住行政绩效的敏感点,让行政
绩效与司法绩效同进退); 推动债权人的自治。
3、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能够提供关联企 业“人格混同”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 明前述事实,直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清算方法。 (谨慎适用《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以及由此延伸形 成的《企业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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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一)市场化破产的理念:建立司法备位、市场主位、政 府配位的共治机制
司法恪守程序引导,释放大量的市场自治空间,仅作备位 的事务参与;
市场培育公共理性,发挥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公共顾问职 能,抑制个体的不当诉求;
政府不越位不失位,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行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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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1、管理人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 整、不真实的情形
*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整、不真实,不是提前终结 破产程序的理由。 账簿只是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线索之一。 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只有一个理由:《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的“债务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