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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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
外”
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奇怪混合。
(3)变法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
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2)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3)清末立法的实质。
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代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义统治。
(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3)“谘议局”和“资政院”。
》。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 围绕《大清,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其争论妥协的最终结果是《暂行章程》的制定。
案》;(2)清末的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公司律草案》;(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3)《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4)《
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
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
如果观审官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3)实行审检合署;(4)设立警察机构;(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四级三审制度;(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4)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
其父杨二喜来京卖艺于天桥,后偶被张二奎所发现,深得真传,工老生兼武生。
20岁出头就已在京城梨演《四郎探母》中杨延辉还是最为擅长。
时十里洋场,艺文盛地),受聘于上海租界著名戏园金桂园演出,倾倒沪上男女,震动上海戏剧界。
等剧,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前往连看三天。
韦女名阿宝,年方17,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阿宝生辰八字。
母顺遂女意,派人告知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见阿宝痴情,韦家人大义,心中对阿宝也有叔叔,据说叫韦天亮,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
韦天亮知道此事后,以“良贱不婚”之礼法坚予阻拦失败,立即写状子送到县衙,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诉于官。
正当杨、韦在新居行婚礼之日,县衙的当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乎一夜,甚至膀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
又用架以困之,架口其胫骨百五”,后受刑不过,只能供认早已与阿宝私通,并行贿串通乳母拐走阿宝,在官府的供词上画
决。
几天后,韦阿宝的母亲主动投案,称自己和丈夫都同意女儿婚事,证明杨月楼与韦阿宝确有婚约在
轰动了整个上海滩。
围绕这个案件,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争论各方迅速分成了重惩派与同情派两方商业文化的大力冲击,关心个人实际生活状况的常人情理已经开始重于良贱之间身份的差异,因而出现父回到上海后,抛弃亲情,选择了拒绝承认杨、韦婚姻的做法,并与韦阿宝断绝父女关系。
私拐良家妇女、诱骗钱财”)定案,已经超出了“良贱不婚”、“贱男娶良女”的定罪惩罚标准,拟判地。
官媒许配就是将那些无人认领的女犯由衙门做主任意许配给愿意娶她们的男人为婚,无论这些男人
复审。
据说叶廷眷行贿松江知府王少固、江苏按察使马宝祥、江苏巡抚丁日昌,打通了所有关节。
臬司
知县秉公复审。
不得再行翻供,并维持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
各方人士围绕此案展开了争论,这些争论反映出当时人们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动中,关于良贱等级身查是英国人的背景,首开近代中文报纸对官府公开批评的先例,并延请外囯人到报馆专门点评案件,刊案中来。
所定的“拐盗”之罪,判杨月楼流配四千里到黑龙江服刑。
几天后,杨月楼被解往南京定案(判处徒、时,光绪皇帝登位,实行大赦。
杨月楼被确定为“虽罪有应得,但可得援免之例”,被杖八十之后而释据同治十二年十月至十二月《申报》的相关报道,以及《中华名伶传奇丛书——杨月楼》整理
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原则。
太繁琐,因此宋以后又合并成为了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
其时就规定了严格的等级特权制婚。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就明确规定:“良贱既殊,何宜配合”,禁止良贱为婚。
不仅有贵族官吏与平民之间的贵贱之别,平民之间还有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的良贱之分。
清代户籍制度动者。
灶籍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就是在盐场煮盐为生的人。
“四民为良,奴、仆、倡、优、隶、卒为贱变。
有所提高,韦阿宝家庭位列良民。
且清廷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捡起了自秦汉以来许多朝代都实行过的捐的资格,再凭此资格,谋得实职。
到康熙、雍正朝后,更是专门制定了《捐官之例》、《捐纳条例》等法人员”,其地位较杨月楼就更高了。
因此,按清律规定,杨月楼是不能和韦阿宝通婚的。
,其原因首先是面对家族与乡党的巨大压力,更重要的是害怕清律关于良贱通婚的惩罚。
与以前各朝惩定:“凡嫁娶违律,……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
的变革使得有些开明人士反对县官以私意代替国家法律,要求对身份低贱的杨月楼也公正定罪。
他们认阿宝的婚姻是合乎情理的。
这实际上是对良贱不婚原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具有初步的现代婚姻自由
争论揭示了社会平等观念、家庭独立观念及依律执法观念等社会伦理观念的衍生轨迹。
其中,对于法律
的叔叔控告的是“拐盗”,遍查《大清律例》,也找不到“拐盗”一罪。
上文提及的“同情派”指出,了清律所定的“良贱为婚”或“和奸”之罪。
清律载明,犯良贱为婚之罪者男予杖责一百,女则离异归宗律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他们指责重惩派以义愤代法、以感情代法的做法,批评重惩派拟为“拐盗”重罪并无法律依据。
体现了
申报》发表评论指责府、县官员执法不公,文中指出:“审人莫有不公于此,残忍之事从未闻有如此之杨月楼和韦女施以严刑,是站在韦党一边逞其私意,滥施刑罚,是“刑罚不中”,并责问县令究执何例不仅是杨月楼一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更广大范围的民众能否得到司法公正的问题,反映了当时的人们
别号铁舫,回族,山东菏泽人。
道光二十七年,马新贻中三甲第六名,赐同进士出身,俗称进士。
同年的同治七年任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
任内被刺而亡。
马新贻在任内恢复经济,安民养民,善理词讼,平反
新贻阅视武弁各员投射操练完毕首先离场,步行回署。
马新贻走到后院门外时,有一人(王咸镇)跪道严重。
张汶详当场被捉,口中仍喊“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一天过后,马新贻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
谕旨,命“魁玉督同司道各官赶紧严讯,务得确情,……将因何行刺缘由及有无主使之人一一审出,据了汇报,清廷甚不满意,下旨“务将行刺缘由究出,不得含混奏结”,认为该案“断非该犯一人挟仇逞凶
时坐船沿运河启程南下。
因惧怕刺马案后有主使之人,沿途对其不利,选调精兵二百,分乘十余大船,汶详通海盗,马新贻在浙江巡抚任上剿办南田海盗伤其同党;又因为张之妻为吴炳燮诱逃,张曾向马拦
示禁止小押之时,本利俱亏,于是怀恨在心。
于是,“审明谋杀制使匪犯情节较重,请比照大逆问拟,
不实不尽,若据照魁玉等所拟,即正典刑,不足以成信谳。
”谕令再派刑部尚书郑敦谨作为钦差大臣,
会同复审凶犯行刺缘由,请仍照原拟罪名及案内人犯按例分别定拟。
”奏结比张之万、魁玉原来的定拟供词,尚属可信),所不同的是特别强调张汶详“受海盗指使并挟私怨行刺”,“实无另有主使及知情
年(1871年)张汶详被凌迟处死,并在马新贻灵柩前,摘心致祭,以儆凶顽而慰忠魂。
——本案例根据围绕此案的奏折、上谕和高尚举《
本应按“谋杀制使”律惩处(律载:“谋杀制使者斩”,律注云:“决不待时”),但张曾随发逆打仗大逆凌迟处死。
例载,“反逆案内,子孙实系不知谋情者,无论已未成丁,均解内府阉割,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又加枷号六个月。
”所以张汶详之子张长幅现年十二,不知谋情,按续纂新例,阉割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珍、秀珍均许嫁已定,亦不知情,照律各归其夫。
对在马案中,疏防的官员按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罚
为街谈巷议的焦点。
所谓该案“断非该犯一人挟仇逞凶”,背后的势力跟湘军有关。
野坊间对此都议论纷纷,更为清廷所担心的是其日益膨胀的实力。
于是朝廷派马新贻代替曾国藩任两江为的严厉打击,已经触动到了湘军的根本利益,李鸿章言“若七年秋不妄更动,或谷山(马新贻)僻在之死,死于湘军之嚣张气势,在当时不便言明。
”以上的说法都是持湘军主谋的观点。
璋(1848-1899)是安徽桐城人,近代著名画家。
《苏报》在日本驻沪总领事馆注册,主笔邹詜。
《苏报绪二十八年(1902年),“学界风潮”出现,《苏报》敏感地捕捉到了这点,及时增辟“学界风潮”专渐流露出民族感情和仇满思想。
次年四月十七日,在《敬告守旧诸君》一文中,《苏报》首次出现正式故革命实救中国之不二法门也。
”同年五月,邹容《革命军》、章炳麟《驳康有为书》出版,《苏报》以此书普及四万万人之脑海,中国当兴也勃焉。
”
所无”,“务令逆徒授首,不使死灰复燃”。
于是政府决定对《苏报》采取行动,“复有《苏报》刊布
领事副署,并由捕房协拿,因此在江督魏光焘的命令下,江苏巡抚恩寿同候补道俞明震赴上海,会同上人,须在会审公堂由中外官会审,如果有罪,亦在租界之内办理。
”
报案”起。
会审公廨交请巡捕房执行,中西警探多人到《苏报》馆拘拿案犯,章炳麟、邹容等七人相继翻译迪理斯(B. Giles)会同审讯,清廷的律师是古柏(A.S.P. White-Copper)和哈华托,章、邹等请
报》“故意诬蔑今上,挑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
”引
胞不共戴天之大仇敌,公等皆熟视而无睹乎”、“革命之宣告殆已为全国所公认,如铁案之不可移”等,大逆不道。
为由,要求政府将交涉事机议妥后,再定期会审。
谳员和陪审员都同意,于是章、邹等人仍还押候讯(清在会审公廨设“额外公堂”重新审理。
其间传言,上海道曾设伏劫持未果,外务部亦动用20万贿银未堂”开庭四次,主审者是上海县(知县)汪懋琨,会审者是谳员邓文堉和英领署翻译迪理斯。
上海县宣法律及人道均属不合”,要求立将控案撤销。
北京外务部方面深恐此案劳而无功,遂允予采纳英使意见复讯。
上海县汪懋琨赴会审公廨,会同谳员和英副领事德为门(Twymen)复讯,当庭改判:章炳麟监禁
容病40日后死于狱中,距出狱仅余70天。
同年,清廷宣布废止科举。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五月初溪《苏报案实录》、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等书籍
一机构组织的问题。
下面有必要对会审公廨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律影响做一分析。
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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