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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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扬“厚德、博学、笃行、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
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13]484 号)精神,结合《西南科
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在籍学生。
第二章转学
第三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
学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无正当理由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毕业年级者。
第五条从我校转出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学申请人通过教学点(站)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四
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转学申请确认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学点(站)交转学申请人;
(三)转学申请人持转学申请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习成绩证明到待转
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四)转入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转学申请人将转学相关材料交成人
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
成人教育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提交学籍异动信息至转入高校;
(六)转学申请人到转入高校报到注册。
第六条从外校转入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学申请人持转出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学点(站)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转学申请确认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学点(站)返还转学申请人,由转学申请人报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转学申请人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证明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七条办理转学所需材料:
(一)《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二)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三)学生学习成绩证明(一式两份);
第三章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含变更学习形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无正当理由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毕业年级者。
第十条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一致;
(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同一科类;
(三)学生不得转往本教学点(站)本年级未开设的专业;
(四)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艺体专业和非艺体专业之间互转;
(五)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转专业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时向教学点(站)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学点(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
(三)教务科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特殊情况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转专业审批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出具审批文件或批复至各教学点(站),由教学点(站)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转专业其他说明:
(一)教学点(站)将转专业情况汇总后于学生入学当年的 6-8 月将所有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逾期不再办理;
(二)学生提出申请后,第一学期仍在原专业学习和考试,第二学期开学后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进行学籍异动。未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教学点(站)不得私自将学生调至新专业学习和考试。
第四章转教学点(站)
第十三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教学点(站),若确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在原教学点(站)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教学点(站)。
第十四条转教学点(站)者,学生本人填写转教学点(站)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站)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
第十五条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出具审批文件或批复至教学点(站),由原所在教学点(站)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因其它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学年。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上医院证明或入伍证明),经教学点(站)初审签署意见后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
(二)成人教育学院在审批后出具审批文件或批复至教学点(站),由教学点(站)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读学生待遇。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持相关证件向教学点(站)申请复学。教学点(站)初审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教学点(站)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康复或退伍等相关证明。由教学点(站)初审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
(二)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在审批后出具审批文件或批复至教学点(站),由教学点(站)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修业期满(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经学校复查,在招生报名中弄虚作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