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的两种自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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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的两种自由理论

杨桂花1142055323 11级工业设计(3)班周二(7~9)

摘要: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批判后者而倡导前者,而是为指出众多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进而明确指出一元论是导致不同的自由与价值被误解的罪魁祸首。他提出的“两种自由”观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是“摆脱……”的自由,后者是“成为……的”自由,伯林的这一区分对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价值多元

一、两种自由概念

(一)消极自由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它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的形式——例加我无法跳过英尺高;我是瞎子,所以不能阅读;或者,我无法了解黑格尔好作中比较晦涩的部分等。如果基于以上这些理由,而说:在以上这些限度以内,我是被别人强施以压力、被别人所奴役,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在使用“自由”这个字的时候,他们所指的,也就是上述这个意思(注三)。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应该有多大,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他们认为不能漫无限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地干涉彼此的行为;这种“自然的”(natural)自由,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是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就是弱者的自由,会被强者所剥夺。因为他们体认到: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地趋于和谐,同时,无论他们信从什么学说,因为他们对其他目标,诸如正义、幸福、文化、安全、以及各种程度的平等,持有极高的评价,所以他们愿意为其它的价值,而限制自由。那就是偏颇之论了。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致于“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它自由。

(二)积极自由理论

“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我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做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当我说我是理性的,当我说理智使我成为一个人,而有别于世界其它事物时,我所指的,至少有一部分就是上述的意思。人,最重要的,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能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只要我相信这一点是真理,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如果有人强迫我认为这一点不是真理,那么,我就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我已经受到奴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事实上,“积极的”自由观念,认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实已暗示了自我分裂交战之意,在历史上、学理上、以及实践上,已经轻易地助成了人格的剖分为二;其一是先验的、支配的控制者,另一则是需要加以纪律、加以约束的一堆经验界的欲望与激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就是这一历史事实。如果这么明显的真理也需要举证的话,那么,这个事实证明:自由的概念,直接导源于自我、个人、人类,系由何物构成的看法。对人的定义施以足够的操纵,则自由是什么意思,便唯操纵者的意愿是从。近代历史已经昭然显示,这个问题不只是个学术问题而已。

二、两种自由的分与合

自从以赛亚·柏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一文中,在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区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著名区分以来,尽管有如列奥·斯特劳斯(leo strauss)这样的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认为“两种自由概念”无异于宣布自由主义的危机,也如诺曼·巴里(norman barry)在为《二十世纪思想家:生平、著作和批评辞典》所撰写的“柏林”条目中指出的,柏林对于道德原则的最终真理的怀疑论使他无力对相互竞争的价值作出判定[1],因为价值多元论无法保证自由主义成立的绝对基础,但还是有许多人被柏林对积极自由的一元论、乌托邦和极权主义的批评所感染,并认为消极自由正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精髓。但是,不管二战之后复兴自由主义的诸公(k. popper, j.l. talmon, i. berlin, f. a. hayek)对极权主义和乌托邦主义的批判和反省具有多么坚实的理据。消极自由具有以下特征:(1)“和强制行为相反的不干涉,虽然不是唯一的善,但就它不阻遏人类欲望而言,它却是好的”,这是经典形式的“消极自由”概念;(2)这种自由是一个近代概念。在古代,我们似乎看不到任何把个人自由当成是一种有意义的政治理想的主张,而隐私权的意识,个人关系的领域自有其神圣性的意识,是来自于一种晚出的自由概念;(3)“这个意义下的自由,所涉及的主要是‘控制的范围’,而不是它的‘来源’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意义下的自由,和民主或自治没有什么关联,因为“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对比正对应于这两个问题的区别。

柏林把与积极自由相关的问题刻划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简单地说,积极自由要回答的问题是,“这里谁是主管?”、“谁在控制?”

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都要自我导向、自我实现的那种愿望。”相应地,积极自由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涵。(1)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同时意味着以某种方式行为的权力或能力;(2)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我导向(rational self -direction);(3)自由还意味着集体自治,每个人都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控制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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