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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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中增添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是否违背相关法律也提出了一些质疑。

文章首先介绍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理论和其立法背景,然后分析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特点,最后阐述了笔者对此程序的理解,法律的完善必会严厉地惩治违法犯罪,避免犯罪人员钻法律空子,确保人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平等;立法背景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人人都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也都需要靠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法律的生命就是提倡平等公正,法律制定的好坏也会直接影响着我国走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严厉地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对于刑事案件的诉讼,侦查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地执行判决,不但会约束或扣押犯罪嫌疑人,而且需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并立即上缴所有的赃物赃款。

原《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开始实施起,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处理的规定非常少,充分体现了“重人轻物”的特点。

但是在实践当中有很多新情况出现,简单的规定已经不能严厉地打击贪污腐败现象,也没有达到国家惩罚犯罪的力度。

所以,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特意增添了财产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

这一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颁布后也引来了一片质疑,其中质疑声最大的就是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笔者认为,此问题的重点是要先充分理解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然后确定其立法背景,这样我们才能科学合理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程序。

一、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我国的《刑法》中一共规定了两种没收程序。

一种是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中规定的财产没收制度,即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据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一部分或其所有财产,它是在审判程序结束以后执行,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对财产的来源进行限定,不管是否合法都强制收缴,在实践过程中很难执行。

因为它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生活,现在也只有我国和俄罗斯等少数国家还在沿用。

另一种我们称之为特别没收制度。

它的财产没收范围只限定在和犯罪有关系的财产上。

这种财产没收程序基本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案件,它要求侦察机关在判决前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使得一些有用的犯罪证据能得以保存,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了条件,然后在判决生效以后立即将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这一次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无法进入审判程序阶段的情形,旨在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但并未作出判决时怎样没收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财产。

审判环节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所以我们将其称为“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二、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
第一,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很清楚地规定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的案件中财产要如何处分,一旦出现此类问题也无法可依,这就造成了许多的犯罪分子趁机钻法律空子,不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就很难维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所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性能完备和容易操作的没收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报道很多的贪污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过自杀的方式来躲避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贪官自杀”行为。

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缺席审判程序,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不能及时出庭接受审判,则法院也没有权利对其涉案的财产进行强行处理并追缴。

而且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侦破有很大的影响,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杀或者逃匿,那会对侦破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线索无从考究,而且也使与此案件相关的受益者得到了保护,他们会因为案件无法继续审判获得犯罪人员取得的大量赃款和赃物。

由此可见,这种制度的漏洞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也更容易发生贪污腐败现象。

第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报道很多的贪污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过潜逃的方式来躲避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贪官失踪”行为。

而且一般外逃的贪污腐败案件都是涉案资金庞大、犯罪较隐蔽并且伴随着高智商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恐慌,所以追捕逃犯和追缴赃款赃物是惩罚此类犯罪的关键,所以为了能够借助联合国的力量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也应立法,建立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辅相成。

第四,在实际的案件中,有很多恐怖组织为了融资和转移财产,在我国境内做出洗黑钱的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已经在前几年颁布了反洗钱法,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为期两天的临时冻结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到现场,我们也没有权利处理已经冻结的财产,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国恐怖组织的嚣张气焰,我们亟需把判决前财务没收程序写入法律。

三、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方式和特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指出,在犯罪人死亡、潜逃或缺席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在未定罪的情况下没收财产。

有很多国家已经加入到此公约中,所以各国都以此公约的要求在国内采用不同的立法方式构建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主要分成三类——民事没收、刑事没收、单独立法。

采用民事没收方式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

它是指在判决生效
以前,对所有与此犯罪相关的财物和财产进行强制性处理,在民事没收中,只要有证据就可以把财产进行扣押,而财产拥有者必须证明这些财产与犯罪无关联并且可以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才可。

此方式对于公诉方的标准要求较低,能够有力地打击洗黑钱、贩毒等犯罪行为。

采用刑事没收方式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这些国家都采取直接审理的方式,没有经过审判一般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保安处分。

这种诉讼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主观诉讼程序和客观诉讼程序。

主观诉讼程序中进行没收财产要和有罪判决一同做出,客观诉讼程序中进行保安处分可以不经过刑事诉讼程序直接进行判决,但前提是不能对其执行有罪判决。

由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相对比较特殊,所以像新加坡等国家采用单独立法方式。

有关法律中专门规定了“对潜逃者的适用”的情形,也有关于对已经开始介入调查或者已经按照程序走到刑事诉讼阶段,但是还没有做出最后的判决以前疑犯死亡情形的专门规定,就算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没收诉讼也将由死者的代理人继续完成。

该程序本身也具备一些特性:
1.广泛性。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应该是各国都需规定的,具有广泛性。

虽然按照公约的内容每个国家发展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特色,但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刑事没收方式,虽然民事没收方式也能够很好地解决判决前没收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明显的界限,民事诉讼方式不利于我国立法的发展,而刑事没收方式更适应我国的发展现状。

2.特殊性。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设计比较偏重于追求诉讼的效率,对于诉讼的公正考虑的相对较少,它主要关心怎样避免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逃匿或死亡所造成的诉讼的延期执行和财产的流失,就算没收判决出现错误,也可以返还给犯罪嫌疑人,赔偿其物质损失,所以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它并不需要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适合于应用在普通刑事案件当中。

四、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理解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便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

有些人认为,虽然把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增添进刑事诉讼法中,但事实上应该属于行政程序。

也有一些人认为,若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没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是否违背了原《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众所周知,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主要处理的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到案、不出庭,不能进行正常审判的前提下,不但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没收相关联的财产而且还不侵犯人权的问题。

这仍需要我们仔细地对其进行深入研读和理解。

(一)审判前准备程序阶段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执行是有一定范畴的,它不能应用在普通的刑事案件,我们不能对其范畴进行扩大,应主要应用在贪污受贿、洗黑钱和恐怖组织犯罪案件中,并且要在正式立案以后再进行财产没收程序。

另外,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没收财产的建议前要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涉案财产展开全面的调查,要保证公开、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也要积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有必要,在扣押、查封和冻结违法所得赃款赃物时也应允许他们参与。

(二)审判程序阶段
在进行开庭审理前,要把没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产的名称、数量和所在位置告诉大家,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和其他人了解财产的基本情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放弃逃匿,主动自首,接受审理。

检察院在审判程序阶段要据理力争,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收的财产即为涉案财产,而且和犯罪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证据一定要确凿,一旦有人提出质疑也能合理做出解释。

(三)执行程序阶段
在这一阶段,若财产没收已经执行完毕,并且逃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时归案的,在对他们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时,也要对前面所做的财产没收判决进一步审查,若发现对其财产的没收的确存在一定的错误,那么应由监督机关及时地进行纠正并返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失要予以合理的赔偿。

五、结语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添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此程序丰富了法律的内容,也为解决在实践当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严厉地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分子的决心。

笔者认为,应正确地理解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使得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能够有效地运用起来,使我国的立法更加完善,保证社会的公正、文明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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